1月22日0时许,徽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处置一起殴打他人的警情时,一男子酒后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对民警多次警告置若罔闻,辱骂、拳打、抓挠、脚踢民警。其一行人高声威胁、挑衅民警,扬言要对民警进行报复。其行为严重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案发后,局领导高度重视,指派银杏派出所进行侦查。在治安、法制等部门的指导下,银杏派出所立案并迅速收集证据,并于1月22日20时许,将犯罪嫌疑人马某以涉嫌袭警罪执行刑事拘留。与犯罪嫌疑人马某同行的唐某、郭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1月26日,马某因涉嫌袭警罪被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蜀黍在此提示:过量的酒精会麻痹脑神经,让人失去理智和判断力,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危险,饮酒应适量,醉酒出洋相!请守住安全底线,切莫贪杯。法律尊严不容挑战,警察执法权威亦不能挑衅,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甘肃徽县公安局〡编辑整理:掌上陇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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