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任何在美国出生的儿童生来就是美国公民,不需考虑其父母的国籍。
所以,哪怕特朗普上诉,也必输无疑。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186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宪法)
这一修正案涉及公民权利和平等法律保护,最初提出是为了解决南北战争后昔日奴隶的相关问题。修正案备受争议,特别是在南部各州,这些州之后为了能恢复联邦国会中的议席而被迫通过修正案。
第十四条修正案对美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第二次制宪”之说,之后的大量司法案件均是以其为基础。特别是其第一款,是美国宪法涉及官司最多的部分之一,1973有关堕胎问题的罗诉韦德案和2000年有关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的布什诉戈尔案等拥有里程碑性质的判决均是以这一款为基础。它对美国国内的任何州和地方官员行为都有法律效力,但对私人行为无效。
第一款 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第二款 众议员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此人口数包括一州的全部人口数,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但在选举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众议员、州行政和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任何选举中,一州的年满21岁并且是合众国公民的任何男性居民,除因参加叛乱或其他犯罪外,如其选举权遭到拒绝或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则该州代表权的基础,应按以上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年满21岁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
第三款 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或合众国官员、或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份宣誓维护合众国宪法,以后又对合众国作乱或反叛,或给予合众国敌人帮助或鼓励,都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或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担任合众国或任何州属下的任何文职或军职官员。但国会得以两院各三分之二的票数取消此种限制。
第四款 对于法律批准的合众国公共债务,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乱或反叛有功人员的年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有所怀疑。但无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援助对合众国的作乱或反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所有这类债务、义务和要求,都应被认为是非法和无效的。
第五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在南北战争的最后几年,以及随之而来的重建时期,联邦国会逐渐就数百万通过1863年解放奴隶宣言和1865年第十三条修正案获得自由的前黑人奴隶的权利问题进行反复辩论,其中后者正式确立废除了奴隶制。然而随着第十三条修正案在国会通过,共和党开始担心国会中被民主党主控的南方州议员席位将大幅增长,因为这些州原本大都有数量庞大的黑奴。而根据原宪法第一条中的五分之三妥协,每名黑奴按五分之三个自由人计算,而在第十三条修正案通过后,所有黑奴都成了自由公民,所以无论获得自由的黑人是否会投票,根据各州人口数分配的联邦众议院议席都将出现戏剧性的增长。共和党希望通过吸纳和保护新增黑人选民的选票来抵消民主党的增长。
1865年,国会通过了一项在后来成为《1866年民权法案》的提案,它确保了个人的种族、肤色或之前是否曾作为奴隶及受到强制劳役等因素不会成为其能否获得公民权的先决条件。该法案还保证法律上的利益均等,这直接打击了内战后南方多个州所通过的黑人法令。黑人法令试图通过其他的一些方式,表面看来并未恢复奴隶制,但实际效果却在许多方面导致黑人回到以前身为奴隶时的处境中。如限制其活动,迫使他们签订整年时长的劳役合同,禁止他们拥有枪支,以及阻止他们到法院起诉或作证等。但是,《1866年民权法案》受到了安德鲁·约翰逊的否决,他是一位决不妥协的白人至上主义者。1866年4月,国会通过投票推翻了总统的否决,法案正式成为法律,而这一推翻也增强了共和党的信心,他们决心给黑人权利增加宪法级别的保障,而不仅依靠难以长久的政治多数优势。再者,甚至一些支持民权法案目标的共和党人也怀疑国会是否的确拥有制订这一法案的宪法权利。
修正案前后起草了超过70份草案。其中在1865年末由美国国会重建联合委员会提出的一份草案中,表明一州如因种族而禁止公民投票,那么在根据该州人口总数计算国会议席数时,这部分公民的人口数也不会计入。这一草案在联邦众议院获得通过,但在联邦参议院受阻,以马萨诸塞州联邦参议员查尔斯·萨姆纳为代表的联盟认为该提案是个“错误的妥协”,而民主党参议员则反对黑人权利。国会于是转而考虑俄亥俄州联邦众议员约翰·宾汉姆提出的草案,其内容允许国会对“所有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提供“平等保护”,但这份草案没得获得众议院批准。1866年4月,联合委员会向国会提交了第三份提案,其内容经仔细协商,纳入了第一和第二份提案的元素,并提出了前美利坚联盟国债务及其支持者投票权的解决方案,当中的措辞还在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多次差距很小的投票中作了进一步修改。这个妥协版本最后在参众两院获得了通过,两党态度径渭分明,共和党支持,民主党反对。
激进派共和党人对他们确保了黑人民权感到满意,但对修正案没能确保黑人的政治权利,特别是投票权感到失望。在这些失望的激进派共和党领袖中,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众议员赛迪斯·史蒂文斯表示:“我觉得我们有义务对这古老建筑最糟糕的一部分加以修补,然而它却饱受专制主义暴风雨、霜冻和风暴的洗礼。”废奴主义者温德尔·菲利普斯则称修正案是一个“致命而彻底的投降”。这个问题之后将在第十五条修正案得到解决,第39届美国国会于1866年6月13日提出了第十四条修正案。
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批准备受争议:除田纳西州外,其它所有南方州议会均拒绝批准。这导致了国会于1867年通过了重建法案,该法案直接授权军队接管这些州政府的职权,直到新的民选政府建立并且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为止。
第二款中提到的“男性居民”字眼是宪法中首次提及性别,这受到了包括苏珊·安东尼和伊丽莎白·卡迪·斯坦顿在内的女性选举权积极分子的谴责,早在内战前和内战期间,女性选举权运动就与废奴主义运动结成了统一战线。修正案中把黑人民权与女性民权分离的做法,导致两个运动从此分裂达数十年之久。
1867年3月2日,国会通过立法,规定任何原美利坚联盟国成员州必须先批准第十四条修正案,然后才可以恢复在国会中的议席。
1868年7月9日,南卡罗莱纳和路易斯安那批准了修正案,使批准州的总数达到宪法第五条规定四分之三多数的28个(美国当时有37个州)。
1868年7月20日,美国国务卿威廉·H·苏厄德证实如果新泽西和俄亥俄两个州的批准并没有撤消而仍然有效的话,修正案将成为宪法的一部分并开始正式生效。并且假定认为以前反对此修正案的州政府均已重新组建并推翻之前的反对意见。国会也在次日发表声明称修正案已经成为宪法的一部分,并要求国务卿正式颁布。
修正案第一款正式对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作出了定义,并保证任何个人的基本权利不会被任何一个州或国家行为限制和剥夺。但在1883年的一组民权案件中,最高法院判定第十四条修正案对个人行为没有约束力,修正案只限针对政府行为,因此没有授权国会立法禁止私人及私人组织的种族歧视行为。
激进派共和党人希望给因第十三条修正案获得自由的人们保障广泛的公民权和人权,但这些权利的范围在修正案生效前就出现了争议。之前国会通过的1866年民权法案认定所有在美利坚合众国出生且受其管辖的人就是美国公民,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制订者希望将这一原则写入宪法,来防止这一法案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而被取消,或是被将来的国会通过投票改变。这一款也是对南方各州以暴力对付黑人行径的回应。国会重建联合委员会认为只有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才能够保护这些州中黑人的权益和福利。
修正案的第一款是该修正案被引用次数最多的部分,这条修正案也是宪法中被引用最为频繁的一部分。
修正案的这一条款推翻了最高法院在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中裁决黑人不是也不会成为美国公民并享有各项权利的判决。《1866年民权法案》赋予任何生于美国且非外国势力的人公民身份,而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这一条款则将该规则宪法化。
根据国会对修正案展开的辩论和当时普遍的习惯和认识,对国会通过和各州批准修正案的意图也有着多种不同的诠释。这一条款已经出现的一些主要问题包括:条款在何种情况下包括美洲原住民,非美国公民在美国合法居留期间如果产子,孩子是否可以拥有公民身份,公民权是否可以被剥夺,以及条款是否适用于非法移民。
国会最初对修正案进行辩论时,公民条款的起草者,密歇根州联邦参议员雅各布·M·霍华德形容该条款虽然与《1866年民权法案》在措辞上有些差异,但内容是相同的。亦即其中排除了美洲原住民,因为他们维持着与部落间的关系,就相当于是“外国大使和或外长的家人”一样,出生在美国,但仍然属于外国人。据西肯塔基大学历史学家格伦·W·拉凡特西(Glenn W. LaFantasie)所说,“有相当数量的资深参议员同意他对公民条款的观点”。其他参议员也同意大使或各国外长的孩童应该被排除。
来自威斯康星州的联邦参议员詹姆斯·鲁德·杜利特尔主张所有美洲原住民都受美国管辖,所以使用“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加以明确更为可取,但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伊利诺伊州参议员莱曼·特朗布尔和霍华德对此提出了反驳,他们争辩称联邦政府对美洲原住民部落并没有充分的管辖权,后者属于自我管理,并与合众国签订条约。
在1884年的艾尔克诉威尔金斯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于保留地出生的印第安人不属于联邦政府管辖范围,因此不能够获得美国公民身份,亦不可因为之后只是离开保留地并放弃向之前的部落效忠就能成为美国公民。这个问题一直到《1924年印第安公民法》通过后才获得解决,该法赋予美洲原住民美国国籍。
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任何在美国出生的儿童生来就是美国公民,不需考虑其父母的国籍。修正案通过时,包括《1866年民权法案》作者特朗布尔在内的三位参议员以及总统安德鲁·约翰逊都断言,《1866年民权法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都将赋予这样出生的儿童公民权,对此没有参议员提出不同意见。由于1866年时还不存在非法移民的问题,这些国会议员的意见对于那些合法居留在美国而生下孩子的父母来说是适用的。虽然这以后法律仍然根据出生地原则的标准进行解释,但有些学者对公民权条款是否适用于非法移民留有质疑。时间进入21世纪后,国会曾偶尔讨论过对该条款进行修订,以减少生育旅行现象的出现,这一现象指的是怀有身孕的外国人仕为了让孩子获得美国国籍而进入美国境内进行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