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违规吃喝
01
禁止无公务的公款吃喝
02
禁止以虚假名义报销餐费,或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其他正常开支
03
禁止违规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等内部接待场所公款吃喝
04
禁止餐费超标准、陪餐人员超标准、虚列开支公款购买高档酒水
05
禁止违规提供高档菜肴或酒水,包括提供或食用高档菜肴,公务接待中提供或饮用酒水,商务接待中提供或饮用高档酒水
06
禁止违规接受客户、第三方合作机构、服务或采购供应商等管理服务对象公款或私款宴请
07
禁止违规接受下级单位或个人公款或私款宴请
08
禁止将应由个人承担的吃喝费用转嫁至管理服务对象
09
禁止在私人会所吃喝
10
禁止在高档小区、写字楼等场所中的“一桌餐”吃喝
纪法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内容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