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

烟花爆竹购买需求量大大增加。

但烟花爆竹属于具有易燃易爆性的危险物品

一旦引发事故,

后果不容小觑。


近日

东莞第一法院审结的一起

因烟花燃放引发的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为人们敲响了警钟

除夕之夜本应是阖家欢乐的时刻,

范先生却遭遇意外。

范先生表示,

当时他正手持燃放中的烟花,

因手持烟花部位突然发生爆炸,

造成手指骨折以及部分缺损,

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

因赔偿问题,

范先生将邹女士与某日用品店诉至法院,

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及两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邹女士向被告某日用品店购买烟花后,

通过其朋友圈发布出售烟花信息,

案涉烟花系范先生通过微信向邹女士购买。

邹女士与某日用品店均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案涉烟花的外包装上有明显的“严禁手持”

及“插入式固定燃放”图案标识,

但缺失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厂家名称、

消费类别、产品级别等信息标识。

被告某日用品店称,

所购入的烟花上家为王某,

王某的进货渠道为每年年前

某偏僻地方停放的几台大货车,

每台车都有不同的老板,

根本无法找到生产烟花的厂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

邹女士和某日用品店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

出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产品,

应当对范先生的伤情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案涉烟花上具有明显的“严禁手持”及

“插入式固定燃放”的图案标识,

范先生手持烟花燃放,

对事故发生也存在过错,

也应承担一定过错。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

法院酌情认定范先生对本案承担30%的责任,

邹女士及某日用百货店共同承担70%的责任。

因该烟花属于有缺陷的产品,

邹女士与某日用品店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

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范先生人身损害,

范先生有权要求赔偿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邹女士和某日用品店共同赔偿范先生23万余元

被告邹女士、某日用品店

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东城法庭承办法官 许书琴

新春佳节临近,烟花爆竹虽能为节日增添喜庆,但因其具有一定危险性,务必谨慎对待。商家及个人不得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购买烟花爆竹后进行售卖,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东莞市政府关于烟花燃放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时间、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在购买烟花爆竹时,应选择具有经营许可的商家出售的正规厂家的产品,同时严格按照燃放说明进行操作,在燃放时与烟花爆竹保持安全距离,防止造成自己及他人的人身损害。

东莞哪里能买烟花爆竹?

快来看看你都知道嘛~

东莞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位置

01

清溪唯一合法烟花销售点


清溪目前唯一合法的烟花爆竹零售点—— 供销社烟花屋 , 零售点位于清溪镇清上路12号,营业时间为 1月13日至2月14日,每天 10:00至22:00 ,喜欢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市民朋友们可前往购买。

02

企石唯一合法烟花销售点


企石镇核准镇供销社在企石镇海边街20号设立烟花爆竹经营店,是企石唯一合法的烟花爆竹销售点

03

凤岗镇烟花销售点


据了解到,今年凤岗镇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主体是凤岗供销社,仅设1个销售点。(具体的销售点地点,等确定后会公布)

04

桥头镇烟花销售点


当前桥头镇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只有一家东莞市桥头供销社东桥市烟花爆竹经营部,地址:东莞市桥头镇东桥市街2号。

05

常平供销社烟花爆竹销售点


东莞市常平供销社烟花爆竹销售点,地址:常平镇东兴路高桥侧。

东莞其他镇正规烟花爆竹售卖点

1、东莞市横沥供销社烟花爆竹专卖点

地址横沥镇中山西路

2、东莞市东坑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店

地址:东坑镇乐然街27号102室

3、东莞市洪梅镇供销社烟花爆竹专卖店

地址:洪梅镇沿河路8号之二

4、东莞市寮步供销社糖烟酒副食经营部(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

地址:寮步镇石步渡头村东侧的寒溪河东引运河石步段

5、东莞市谢岗供销社烟花爆竹专卖店

地址:谢岗镇光明南路3号

6、东莞市石排供销社供联日杂经营部

地址:石排镇长安街65号

1、春节临近,请按照《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请正确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

2、为了确保您的安全,广大市民购买烟花爆竹一定要到正规零售店(点),切勿在无证摊点或朋友圈购买。

燃放的正确姿势有要求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楼房阳台、楼道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虽美,平安更可贵!

请大家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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