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丛微微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走出国门,更广泛、更深入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大多数企业有较强的品牌保护意识,在出海伊始就进行了商标海外布局,在目的地国家成功获得商标注册,规避了侵权风险,并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商标获得注册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后续还需要进行长期的维护和管理,其中持续使用并注意保存使用证据尤为重要,因为一旦遭遇不使用撤销却毫无准备,极有可能前功尽弃、丧失注册商标。根据相关统计,中国已连续15年成为澳大利亚第一大贸易伙伴、出口市场和进口来源地。澳大利亚超过四分之一的出口收入来自中国,同时也从中国进口大量的工业制成品。大量国内企业都将澳大利亚列为出海的优选目的地,如果在澳大利亚的注册商标遭遇了不使用撤销,会经过哪些程序,又该如何应对?
澳大利亚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
撤销申请人是任何人(不限于权益受损者)。撤销范围包括商标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服务项目。
撤销理由一为商标申请时无真实的使用意图且之后也没有在澳大利亚进行过使用。撤销理由二为注册商标在澳大利亚连续3年不使用(自不使用撤销申请日前一个月向前推3年)。可依据以上任一或两个理由一并提起撤销申请。
撤销时限为依据理由一的撤销可在商标申请日之后任何时间提起;依据理由二的撤销分为两种情况:对于申请日在2019年2月24日之前的商标,自申请日起满5年之后可对其提起撤销;对于申请日在2019年2月24日或之后的商标,自该商标的详情录入商标注册登记簿日期满3年之后可对其提起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与我国法律规定不同,在澳大利亚,商标的注册日通常即为申请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而撤销申请中不使用的时间从商标详情录入注册登记簿之日开始计算。
撤销的通知为自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审查员需要将该申请副本提供给其认为应当收取该文件的各方;被提起撤销的商标已录入注册登记簿的,该撤销申请应按照商标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布。
反对撤销申请的程序
任何人可对不使用撤销申请提出反对(反对人),反对人通常为商标的注册所有者。反对人具有举证责任。
反对人必须自撤销申请被公布起两个月内递交“反对意向通知”,并于该通知递交后的1个月内递交“理由及详情陈述书”,概述反对的立场及支撑的理由,就商标的使用情况(或者有合理不使用的理由)进行简要的介绍。这两份文件都如期完成递交才可视为反对人递交了“反对通知”,逾期未递交的,商标将被撤销。审查员会评估“理由及详情陈述书”的充分性,不符合要求的将被要求进行补正或“反对通知”申请被驳回。符合要求的“理由及详情陈述书”,审查员会将其副本提供给撤销申请人。
撤销申请人自收到“理由及详情陈述书”副本起1个月内需递交“意向答辩通知”,逾期未递交的,审查员将视为反对人获胜,商标维持注册。撤销申请人递交了“意向答辩通知”后,双方进入了证据程序。
反对人自收到“意向答辩通知”副本后的3个月内需递交“支持证据”,以支撑“理由及详情陈述书”中陈述的理由,通常为具体的使用证据。逾期未递交的,视为撤销程序结束,商标被撤销。
撤销申请人可自收到审查员提供的反对人提交的全部支持证据材料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抗辩”,对反对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疑和辩驳。
反对人可自收到审查员提供的撤销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抗辩证据材料起2个月内提交“证据答辩”。在反对人提交“理由及详情陈述书”后,且审查员尚未做出撤销决定、反对撤销申请也未被驳回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可申请为期6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可另外延长6个月,只可延长一次,且整个反对撤销程序仅可申请一次冷静期。
证据程序结束后,双方中任一方可请求审查员作出裁定或请求进行听证会,审查员也可以主动决定进行听证会。最终,审查员会根据双方递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及听证会内容作出裁定。
对裁定不服的可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起上诉。澳大利亚商标不使用撤销程序较为复杂,遭遇此类撤销后,建议寻求可靠事务所的专业协助积极应对。商标在当地进行过实际使用并妥善保存了使用证据的,只要在要求的期限前根据程序的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各类答辩文件、证据材料即可。常见的使用证据有销售发票副本或记录、商品照片、产品手册、通过网络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网页信息以及消费者发布在网站或社交媒体上的评论等等。由于不使用撤销程序费用高昂,实际上大部分案件有中途和解的可能。故如果无法提供有效使用证据,但想要争取维持商标注册的,可以积极办理答辩,先维持商标的有效性,随着程序的推进,再根据撤销方的反应情况等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尝试与撤销人进行充分协商,争取达成和解,维持商标注册。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