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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1人吸食毒品案例!

唐山路北区最新通报

刘某右美沙芬阳性

违法行为人刘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xxx镇xxx村,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xx小区xxx楼x门xxx号,xxxxx,xx。

违法前科:2024年12月26日,因刘xx吸食毒品案,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12月30日11时许,刘xx在路北区xxxx小区底商xxx药房购买了二盒愈美片,在高新区xx广场、路北区xxxxxxx楼x门xxx号吸食,2024年12月30日19时许经现场检测刘xx尿液呈右美沙芬阳性,刘xx对其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尿检报告,现场检测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罚款肆佰元整。


情绪激动 产生幻觉

胡言乱语 呕吐不止

治病的天使 滥用的恶魔

它曾经是治疗咳嗽的药物

市民在药店就能买到

而如今它已转换“身份”

成为国家列管的第二类精神药品

被很多人称为“止咳神药”

右美沙芬为何被列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国家卫健委

宣布调整精神药品目录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右美沙芬

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

纳呋拉啡、氯卡色林

共计四种药物

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右美沙芬


一般指氢溴酸右美沙芬,是具有镇咳效果的右旋性吗啡衍生物,常用于治疗各种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咳嗽。

右美沙芬大量服用时有成瘾性会出现欣快感、醉酒感,高度兴奋、感觉异常、幻视幻听等;若继续加大用量,则会出现中枢抑制,如反应及定向力减弱、嗜睡、昏迷、呼吸抑制甚至死亡。

右美沙芬监管逐步升级

很长一段时间内

右美沙芬一直是以

非处方药的身份

在市面上进行销售、使用

直至

2021年12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将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由非处方药(OTC)转换为处方药(RX),按处方药管理。


并规定右美沙芬的说明书上需要删除“长期服用无成瘾性和耐受性”,并添加关于药物过量服用的警示语。


2022年12月1日

《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正式施行,自此,右美沙芬被禁止通过网络零售。


2024年5月7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自7月1日起,右美沙芬正式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为什么管控右美沙芬

2023年2月,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邮政局三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复方地芬诺酯片等药品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我国部分地区出现 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等五类药品的滥用问题,且滥用人群以青少年为主,严重危害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大剂量服用时,右美沙芬就会像吗啡一样,作用于中脑边缘系统中阿片受体,从而引起欣快感和成瘾。

正常使用,每次1-2片可以起到镇咳效果,没有明显欣快感;一次5片、10片使用,就可能产生欣快感,时间一长,就成瘾了;更何况有些人为了追求更高快感以及产生的耐受性,就会不断增加使用剂量。”

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副研究员翟海峰表示,“这时如果在流通环节上出现管理漏洞,很容易获得右美沙芬,就可能出现右美沙芬滥用情况。”


因此

我国将精神药品管理纳入

特殊药品管理范畴

部分药物被调整至精神药品目录中

主要是考虑到药品使用的安全性问题

加大管理力度

进而进一步提高用药安全


进一步强化监管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为有效遏制药品

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

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国家药监局网站

发布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

要点如下


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54号),自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包括盐、单方制剂,下同)、纳呋拉啡(包括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下同)、氯卡色林(包括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下同)、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咪达唑仑原料药(包括盐、异构体,下同)和注射剂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精神药品目录调整和药品上市等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生产右美沙芬、咪达唑仑原料药和注射剂、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相应品种的定点生产资格。生产右美沙芬、咪达唑仑注射液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申报2024年度生产需用计划。

自2024年7月1日起,未取得相应品种定点生产资格和生产需用计划的企业不得生产右美沙芬、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咪达唑仑原料药和注射剂。上述品种不得委托生产。

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7号令)的规定办理相应药品标签、说明书的变更手续。自2024年10月1日起,所有生产出厂和进口的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必须在其标签和说明书上印有规定的标识。之前生产出厂和进口的上述品种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再购进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向所在地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后,按规定售完为止;不具备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再购进咪达唑仑注射剂,原有库存产品按原渠道退回。

自2024年7月1日起,研制、购买、邮寄、运输和进出口右美沙芬、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咪达唑仑原料药和注射剂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精神药品管理要求。

自2024年7月1日起,医疗机构购买、储存和使用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咪达唑仑注射液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实施上述药品的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药品追溯信息。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药品企业右美沙芬等精神药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保障医疗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右美沙芬此次被列入

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也意味着

在明知右美沙芬为管制品情况下

还非法销售该药品

可能涉嫌贩卖毒品罪

唐山城记提醒

大家在使用药物时,应详细阅读说明书明确药物成分和使用说明,并在医生推荐剂量下使用,切忌凭经验用药,避免药物滥用给身体健康带来损伤。

发现有非法出售管制药物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吸毒是违法or犯罪?

吸毒有什么后果

因为毒品具有诸多危害性,所以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严格管理。

在使用环节,不是出于医疗目的或超出医疗常规的使用,在医学领域被称为药物滥用,而在我国法律规定里则被称为吸毒。

一项社会调查显示,有60%的大学生认为吸毒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吸毒究竟要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什么算是吸毒?

“打K”“溜冰”“飞叶子”,这些分别是吸毒者对使用K粉、冰毒、大麻的称呼。毒品的形态有很多种,晶体、粉末、药丸、植物干品、烟叶、“贴纸”、液体、针剂等,而使用毒品的方式也有很多种:加热后烫吸、直接口服、鼻吸、注射、敷在皮肤上吸收等。

一种毒品可能有好几种使用方式,比如海洛因,可以放进香烟里吸食,也可以口服、加热烫吸,还可以注射。

不管采用哪种方式使用毒品,都统称为“吸毒”。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都要接受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此可见,吸毒是一种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吸毒人员如何“处置”?

吸毒成瘾要怎么界定

如果一个人多次吸毒,怎么办?

一个人吸毒成瘾了,怎么办?

是不是只能反复地对他

处以行政拘留呢?

2018年11月,歌手吸毒的新闻再次引爆公众对明星吸毒现象的热议。

2018年11月26日,北京石景山公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该市某小区抓获2名涉毒违法人员,现场查获冰毒7.96克、大麻2.14克。

结果显示,被抓歌手尿检呈冰毒类和大麻类阳性。随后,通过毛发检测,他的头发里被检测出含有毒品成分,公安机关综合多个证据,认定他吸毒成瘾。在对其予以治安处罚后,12月4日,北京公安机关 对他又做出了责令社区戒毒的决定。

社区戒毒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戒毒措施,针对的是吸毒成瘾者,期限3年。吸毒成瘾要怎么界定呢?


公安部、卫生部在2011年4月1日颁布实施了《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6年11月22日经公安部修改,于2017年4月1日实施),详细规定了吸毒成瘾和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标准。

  • 吸毒成瘾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

(二)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氯胺酮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 吸毒成瘾严重

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

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戒毒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措施,针对的是吸毒成瘾严重者,期限2年(经诊断评估可提前一年或延长一年)

社区康复 是我国戒毒制度中的一项新措施,主要针对成瘾严重或者反复吸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结束后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的戒毒措施,期限不超过3年。

参照社区戒毒执行。

毒品是罪恶的开始是犯罪的温床

它会将人生的一切美好带入深渊

其危害不言而喻让

远离毒品

健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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