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化高质量发展若干经济政策(全文)

1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4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关于财政支持

(一)建立健全与文化强国建设和国家财力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文化领域重点规划和项目支出。完善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方式,强化财政资金在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中的引导作用,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深化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统筹用好中央对地方文化领域转移支付资金,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倾斜,推动城乡文化资源均衡配置、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

(二)支持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推动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提高文化原创能力,重点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影视、动漫等领域精品创作。鼓励因地制宜布局文化设施,打造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对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延时错时服务的激励政策,提高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无障碍和适老化程度。面向未成年人等加大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力度,引导扶持群众性文化活动和赛事。推动完善国有文艺院团建设发展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支持全媒体、文化云等建设,支持构建适应全媒体生产传播工作机制和评价体系,推进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加大对超高清节目创作生产、频道建设、传输服务的支持力度,促进超高清端到端全产业链优化升级,持续推动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建设新型广电网络。支持对文物资源密集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支持文化遗产防灾减灾救灾及安全监测体系建设。支持海外文化机构建设和合作,支持文化遗产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和国际发展援助,支持国家级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发展,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促进文化企业和产品、服务“出海”。

(三)2027年年底前,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投入方式,推动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支持国有文化企业落实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027年年底前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可免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关于税收优惠

(四)落实《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等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关于金融服务

(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和服务水平。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和指导作用,推动文化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保持在合理水平。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完善文化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优化文化企业信贷管理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文化遗产保护探索开展相关金融服务。提升对外文化投资便利化水平,为文化贸易企业提供优质跨境结算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面向文化单位的保险业务,提供知识产权、影视作品、舞台艺术、文化遗产等领域保险产品和服务。

(七)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等上市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投资文化产业。

(八)完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确权、登记、托管、投资、流转和处置体系,健全无形资产抵押、质押贷款等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版权登记体系,优化版权质押登记流程,提高版权融资服务便利化水平。

四、关于科技创新

(九)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支持利用互联网思维和信息技术改进文化创作生产流程,推动实现文化建设数字化赋能、信息化转型。在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规划中进一步加大对文化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新闻媒体、文化遗产等领域培育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支持文化领域培育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研究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文化科技相关重点专项,围绕重大需求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系统集成。研究制定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支持文化和科技融合企业、园区发展,加快布局文化科技创新平台。健全文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速文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完善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推进文化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鼓励文化企事业单位开展文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文化领域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加强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建设文化领域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支持文化领域大模型建设。提升文化贸易数字化水平,加强数字文化内容建设和国际化发展。

五、关于用地保障

(十)依法依规保障文化企业合理用地需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探索适应古遗址、古墓葬、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传统村落等保护要求的用地管理机制。

六、关于收入分配

(十一)落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合理核定文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落实内部分配自主权。完善内部分配制度,绩效工资向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业绩的人员倾斜、向一线人员倾斜、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落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政策,允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并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公开。

(十二)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以及投入产出期阶段性明显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国有独资、控股文化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对承担国家重大文化活动(工程)的企业,经认定可单独分类核算、分类考核。支持国有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项目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政策,以价值创造为导向,激发活力、提高效率。

七、关于支持转制企业

(十三)转制文化企业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支持转制文化企业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提高职工退休后收入水平。

(十四)转制文化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按规定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十五)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八、关于组织实施

(十六)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压实责任,完善政策,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商务部等8部门联合发布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通知(全文)

1月24日,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开展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加力扩围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按照《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有关要求,2025-2027年,将开展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牵引、因地制宜”的原则,统筹好培育新动能和更新旧动能的关系、统筹好做优增量和盘活存量的关系,顺应汽车流通消费新形势新趋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在新车、二手车、报废车、汽车后市场等各环节,围绕管理制度、标准技术、数据平台等各领域,深化改革、积极创新、先行先试,加快构建统一高效、绿色循环的汽车流通消费大市场。

力争到2027年,在汽车流通消费领域,培育一批创新发展的典型企业,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典型项目,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激发汽车消费市场活力,促进汽车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任务

(一)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探索建立本地区汽车促消费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定期会商、协作联动,打好政策“组合拳”,形成工作合力。鼓励相关地区优化汽车限购限行措施,推进购车指标精细化差异化管理,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多种方式,探索逐步放宽或取消限购政策,更好满足居民汽车购买需求。探索建立低碳排放区,引导鼓励节能型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消费。探索基于车、路、网、云、图等高效协同的自动驾驶技术多场景应用,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发展,培育壮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消费。结合本地汽车及关联产业发展实际和消费特色,创新举办汽车促消费活动,支持汽车展销进商圈、进公园、进文化场所、进体育馆,促进汽车商旅文体健融合发展。

(二)促进二手车高效流通。持续完善二手车流通管理制度,创新二手车交易登记便利化措施,探索建立线上交易管理制度。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展厂家认证、二手车整备等业务,扩大二手车车源,提升二手车质量。加快二手车经纪转经销,支持二手车经销企业加强主体培育和品牌建设,主动提供车辆质保服务;鼓励开展二手车经销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推动二手车经销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二手车流通服务能力,支持第三方二手车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运营,探索新能源二手车检测和估值技术,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权威二手车检测机构,提升二手车检测结果公信力。

(三)营造汽车文化氛围。推动汽车改装、汽车租赁、汽车赛事、房车露营、传统经典车等规范有序发展,因地制宜打造汽车与旅游、文化、体育等跨界融合消费创新项目,促进汽车由交通工具向生活空间转变。落实传统经典车认定标准,在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条件成熟区域,探索开展传统经典车贸易、转让、展览展示等业务,研究完善相关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汽车改装行业及企业管理机制,推动完善汽车改装技术标准,加强宣传培训和监管,明确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聚焦汽车历史、汽车技术、汽车赛事、汽车品牌等主题建设运营汽车博物馆、汽车主题公园等,布局完善汽车相关多元业态和设施,满足居民汽车休闲娱乐需求。

(四)完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继续支持高水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建设,鼓励发展“互联网+回收”模式,提升汽车回收数字化水平。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报废汽车拆解设备,加强与国际国内科研院所合作,提升精细化、绿色化拆解能力和资源利用水平。鼓励构建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多样化推广渠道,推动形成“车辆精细化拆解+回用件高效流通”发展模式。鼓励引进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并引导其构建合理的逆向物流体系及旧件回收网络,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市场。鼓励企业加快再制造重点技术研发应用,重点发展高值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和工艺,推动零部件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质量控制等能力建设。

(五)提升汽车流通消费数字化水平。完善汽车领域信息披露制度,打通新车、二手车、报废车等各环节关键数据,构建汽车全生命周期信息平台,推动汽车流通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行交易网签与电子合同,支持企业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新车、二手车销售服务体系,打造数字化消费体验场景。充分利用既有资源,依托充(换)电基础设施、4S店、加油站、停车场等搭建汽车使用配套设施及服务平台,推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更好服务汽车购买和使用。探索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电子化,提供机动车报废网上预约、上门收车、线上打印回收证明等一站式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试点申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海关、体育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试点申报工作。试点以城市为主体进行自愿申报,有意愿参加试点的城市,应编制《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经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商务部。《工作方案》要结合本地优势和市场特点,聚焦一项或多项试点任务,科学谋划汽车流通消费改革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试点内容和保障措施等。

(二)确定试点地区。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体育总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竞争性选择的方式择优确定试点城市。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将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分批研究确定试点城市名单。首批试点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

(三)试点实施。试点地区应根据试点工作总体要求、具体任务等认真组织实施,明确任务分工,落实目标责任,做好过程管理和阶段总结,确保试点工作的质量和进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试点进展,研究分析在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工作举措,适时评估试点成效,总结试点经验并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四、保障措施

试点地区要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协同;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和目标定位,依据工作方案,加强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完善相关软硬件配套措施;主动对标国际先进做法,适时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学习借鉴成功经验。鼓励相关院校、智库、行业组织等机构探索建立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评价体系,为各地开展试点工作提供服务支撑。

财政部:2024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9702亿元 增长1.3%

1月24日,财政部发布2024年中国财政收支情况公布。

2024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9702亿元,比上年增长1.3%。其中,全国税收收入174972亿元,比上年下降3.4%;非税收入44730亿元,比上年增长25.4%。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0436亿元,比上年增长0.9%;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119266亿元,比上年增长1.7%。

主要税收收入项目情况如下:

1.国内增值税66672亿元,比上年下降3.8%。

2.国内消费税16532亿元,比上年增长2.6%。

3.企业所得税40887亿元,比上年下降0.5%。

4.个人所得税14522亿元,比上年下降1.7%。

5.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9177亿元,比上年下降1.6%。关税2443亿元,比上年下降5.7%。

6.出口退税19281亿元,比上年增长12.6%。

7.城市维护建设税5026亿元,比上年下降3.8%。

8.车辆购置税2430亿元,比上年下降9.4%。

9.印花税3427亿元,比上年下降9.5%。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1276亿元,比上年下降29.1%。

10.资源税2964亿元,比上年下降3.5%。

11.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中,契税5170亿元,比上年下降12.5%;房产税4705亿元,比上年增长17.8%;城镇土地使用税2425亿元,比上年增长9.6%;土地增值税4869亿元,比上年下降8%;耕地占用税1368亿元,比上年增长21.5%。

12.环境保护税246亿元,比上年增长19.7%。

13.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其他各项税收收入合计1390亿元,比上年增长2.9%。

2024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84612亿元,比上年增长3.6%。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40720亿元,比上年增长6.5%;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43892亿元,比上年增长3.2%。

主要支出科目情况如下:

1.教育支出42076亿元,比上年增长2%。

2.科学技术支出11505亿元,比上年增长5.7%。

3.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3865亿元,比上年下降2.5%。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2114亿元,比上年增长5.6%。

5.卫生健康支出20348亿元,比上年下降9.1%。

6.节能环保支出5489亿元,比上年下降1.4%。

7.城乡社区支出21742亿元,比上年增长5.9%。

8.农林水支出27045亿元,比上年增长12.4%。

9.交通运输支出12076亿元,比上年下降1.2%。

10.债务付息支出12877亿元,比上年增长8.8%。

202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62090亿元,比上年下降12.2%。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734亿元,比上年增长7.2%;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57356亿元,比上年下降13.5%,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48699亿元,比上年下降16%。

202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1478亿元,比上年增长0.2%。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4679亿元,比上年下降3.5%;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96799亿元,比上年增长0.4%,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相关支出50812亿元,比上年下降8.6%。

2024年,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6783亿元,比上年增长0.6%。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252亿元,比上年下降0.5%;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4531亿元,比上年增长1.2%。

2024年,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3129亿元,比上年下降6.5%。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1515亿元,比上年增长4.4%;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614亿元,比上年下降14.9%。

央行:2024年第四季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3.10%

1月24日,央行官网披露了2024年第四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10%。

外汇管理局:2024年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93.01万亿元

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4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数据。

数据显示,2024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6.6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71万亿美元)。

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0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7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2.6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8.8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3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8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8万亿美元)。

2024年1-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93.0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1.14万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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