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和 《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近日,彭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12345”控烟投诉重点场所集中执法活动,积极响应市、区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的号召,切实加强违法吸烟现象多发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营造无烟、健康、文明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推进“无烟上海”建设。
在辖区内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静安大融城,彭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商场内的餐饮区、休息区、走廊、电梯等易发生违法吸烟行为的区域进行了全面排查,未发现明显的违法吸烟行为。队员们发现商场内多处张贴了醒目的控烟标识,商场工作人员表示将积极履行控烟职责,及时劝阻吸烟行为。
下一步,彭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加大控烟执法力度,对违法吸烟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积极向广大市民宣传控烟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市民的控烟意识。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无烟上海”建设。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市民创造一个更加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第十八条:
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蒋文婕
编辑:徐悦琳
资料:彭浦镇采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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