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有群众反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缴费,影响其医保权益保障的情况,国家医保局近日公开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保权益维护工作,明确各地要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放开非本地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
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保人可避免或减轻因患病、治疗所带来的经济风险。数据显示,目前参保覆盖面稳定在95%以上,参保质量持续提升。然而现实中也出现“断缴”“放弃”医保现象,断缴是指某些用人单位突然中断医保缴费;放弃医保是因为某些参保人对于医保重要性认识不足。
不管什么原因造成医保缴费中断都给劳动者带来经济风险,一旦患病治疗可能承受高额医疗费用。所以,从用人单位到有关部门,都要看到基本医保对劳动者非常重要,劳动者医保权益需要切实维护。此次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既是回应民意,也是落实中央部署。
比如去年7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这自然包括基本医保。只有坚决落实这一改革部署,非本地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就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这关乎2亿多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权益,要以强有力的改革冲突户籍限制。
这既需要各地自觉落实中央改革措施,也需要医保部门加强监测和督促,对阻碍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医保的地方进行约谈,以彻底清除参保“拦路虎”。当2亿多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权益得到保障,基本医保参保覆盖面还会进一步提升。这也意味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障网越织越密,尽量实现应参尽参、不漏一人的目标。
对于部分用人单位拖欠医保缴费,需要分而治之。如果是用人单位确实经营困难无钱缴费,可以考虑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例如缓缴医保费用。此前,有关部门曾允许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如果用人单位有能力缴费而故意拖欠,职工可提供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应依法倒逼用人单位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即只有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医保缴费,才能护航劳动者医保权益。
作为用人单位要意识到,即便暂时经营困难也要优先保障职工医保权益,因为这既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有利于凝聚人心、战胜困难。从劳动者角度来说,要尽量选择管理规范、经营稳健的用人单位,因为这种单位一般不会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缴费。当医保等合法权益被侵害,劳动者要勇于维权、善于维权。
另外,也要以问题为导向灵活设计相关改革措施。比如,针对部分中小微企业因为经营困难而无力缴纳社保费用,应借鉴新冠疫情期间的灵活措施,即用人单位缓缴医保费用,缓缴期职工权益不受影响。再如,针对部分参保人放弃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难,也要拿出或落实相应改革措施,解开“医保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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