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陶璐 记者 毛晓华)高层住户想安装电梯,该单元楼全体住户都同意,但在具体安装方案出来后,一楼和三楼两户业主认为,安装电梯会损坏房屋结构,反对安装,并在施工时进行了阻挠。于是,牵头安装电梯的三户业主将这两户低层住户告上法庭。江苏靖江法院审理认为,电梯安装方案未能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以及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尚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建造建筑物附属设施所需人数和面积的法定比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孙某、曹某、高某分别是靖江某小区某幢单元楼501、502和402室的业主,被告徐某是302室、303室业主,王某是101室业主。因生活需要,501室业主孙某主动牵头申请在该单元加装电梯,2022年5月,该单元楼一共10户业主均在靖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上签字捺印。
原告孙某、曹某、高某认为已经取得了全部住户的授权,遂于5月31日作为住户代表与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敲定电梯改造方案并签订了加装电梯总承包合同。后原告孙某等三业主代表10户业主直接将电梯改造方案递交相关审批部门进行确认。同年8月8日至8月13日,社区将电梯安装图纸在案涉房屋楼道口进行张贴公示。
8月9日,302室、303室和101室业主徐某、王某向社区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安装电梯会导致房屋结构损坏,不认可电梯安装方案,反对安装电梯。为此,社区组织多次调解,10户业主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孙某委托的电梯公司擅自于9月3日开工建设,被告徐某、王某至电梯土建开工仪式现场阻止施工,致使施工中断。
原告认为,被告的阻挠施工行为妨碍了原告等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改善使用,于是诉至靖江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停止阻挠行为。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申请加装电梯涉及建造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经过案涉楼栋业主民主决策,就电梯安装方案、增设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管理、确定有资质的增设电梯土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等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并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后,方可将电梯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虽然10户业主在加装电梯申请表上签名捺印,但当时并未附电梯安装方案。后续,原告也没有就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增设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等与其余业主协商一致,而是自主决定。被告在公示电梯安装图纸期间提出异议,系合理表达其个人诉求、合法行使其表决权。公示期间,电梯安装方案未能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以及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尚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建造建筑物附属设施所需人数和面积的法定比例。最终靖江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改善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在内的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有重要意义。加装电梯便利高层住户出行,但也可能对低层住户的采光、通风、噪音等造成不利影响,对此,邻里之间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友好、充分协商是否安装电梯及安装方案、费用分摊等问题,妥善化解矛盾,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