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对租房的需求逐步扩大,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网友咨询:

  房子不租了,装修是否可以全部拆除?

  黄芳芳律师解答:

  装饰装修物有两种情况:一是与房屋结合在一起的附合装饰装修物。二是与房屋未完全结合的装饰装修物。

  非毁损不可分离或者分离需要花费巨大费用的,为保证充分实现装饰装修的使用价值,租赁关系结束时,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黄芳芳律师补充: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黄芳芳律师

执业于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本人熟悉民间借贷、劳动人事、离婚纠纷、劳务纠纷等民事诉讼业务办理,同时也参与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及合规性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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