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化,《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是检察机关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具体举措,蕴含丰富法理,具有深刻的政治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和发展逻辑。

  □《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既有对近年探索实践的吸收升华,又有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与时俱进的部署要求。

  2021年6月,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从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为做好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24年12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最高检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从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视角,对检察改革任务进行细化分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是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实施《意见》的重要遵循;《意见》是与时俱进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是统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部署的重要抓手。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制定实施《意见》有机衔接、内在统一。

  深刻把握内在逻辑关系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化,《意见》是检察机关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具体举措,蕴含丰富法理,具有深刻的政治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和发展逻辑。

  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集中彰显“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政治逻辑。检察机关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坚持并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检察事业持续正确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通过明确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保障大局等基本原则,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政治基础,确保了法律监督工作符合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服务于人民的根本需求。《意见》结合时代发展,对基本原则进行了具体化。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方面,强调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检察机关落实机制;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方面,强调主动回应人民呼声,维护人民权益,接受人民监督;在服务大局方面,强调进一步完善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制度体系,更加鲜明地彰显了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政治属性、根本宗旨和时代使命。

  始终坚持高质效办案价值追求,集中彰显“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的理论逻辑。高质效办案体现了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个案高质效和整体高质效有机统一。《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从党和国家大局维度明晰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和职责使命。《意见》从方法论维度提出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的方案,即通过检察履职,在实体上确保公平正义实现,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目标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可以说,《意见》以全量视角打破了“四大检察”的传统业务壁垒,强化“四大检察”协同融合发展,顺应司法办案的基本规律,为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提供了方法和路径。

  始终坚持正确的政绩观,集中彰显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实践逻辑。政绩观是领导干部如何履职尽责、追求何种政绩的根本认识和态度。《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法律监督工作的协作配合和监督制约,突出监督成效的外部性。《意见》强调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突出监督成效的内部性: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的考核,更加注重完善业务研判、指导、评价体系,压实业务部门自我管理、案管部门专门管理和相关部门协同管理责任。“三个管理”的核心是高质效办案,主线是落实司法责任制。一方面,聚焦案件质量评查,层层递进地实现在管理方式上从个案评查到体系性质量检查,在管理效果上从个案评查到类案监督,再到社会治理;另一方面,聚焦评价结果的运用,实现“管案”与“管人”结合,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引导每一位检察官自觉在办案中坚持“三个善于”,真正当好高质效办案“第一责任人”。

  始终坚持聚焦“四个定位”,集中彰显“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的发展逻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四个定位”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性质的重要论断,也是开展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个监督”高度凝练地概括了法律监督的功能定位、方向路径和根本立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律监督领域的重要体现,是“四个定位”的内化展开。《意见》把“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作为基本原则,既是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四个定位”的集中阐释,又是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功能再发展、再深化,要求检察机关根植于现实社会,立足于改革大局,在监督中实现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同时树立“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理念,更加强调队伍自身建设,确保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彰显法律监督权威。

  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实践指引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意见》,既要始终坚持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纲”,也要全面贯彻《意见》的具体要求,实现创造性贯彻落实、创新性转化发展。为此,实践中要正确处理好“四对关系”。

  内容把握上,处理好“守正”与“创新”的关系。《意见》既有对近年探索实践的吸收升华,又有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与时俱进的部署要求。要以守正之心谋改革,牢牢把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赋予检察机关的“四个定位”,始终坚持在党的绝对领导下深化改革。要以创新之态促发展,树立全要素参与、全流程监督、全生命周期服务的工作理念,灵活运用检察“工具箱”,持续抓亮点、树典型、塑品牌。要坚持守正创新相统一,加强检察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高标准开展“检促治理”“检执联动”等专项行动,不断夯实“稳”的基础,增强“进”的动能。

  提质增效上,处理好“被动”与“主动”的关系。准确把握“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基本要求,既严格依法履职,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又深入时代大势,精准回应社会需求、人民期待。要恪守法律监督边界,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聚焦主责主业,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并恪守职能边界,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更好地将制度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不断巩固深化“四大检察”工作格局。要用心用情回应群众关切,一体抓实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行政督促融合监督,集中整治重点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让群众获得感更加充实。

  过程管理上,处理好“管案”与“管人”的关系。坚持“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完善质效管理结果运用机制,实现对“案”的评价和对“人”的管理相互促进。要以案件质量为基,深刻领悟“一取消三不再”精神,推优做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有针对性做优强项、补齐弱项,提升检察办案的系统性、集成化、聚合力。要以“三个善于”为要,把新理念融于履职、办案全过程各环节,以老带新、以赛促训,加强实践锻炼和专业训练,全面提升干警“三个善于”的践行能力。要以人才培养为本,完善人才发现储备、培养锻炼、选拔使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年轻干警全链条梯次培训。金华市检察机关制定“金青争华”人才计划,探索高阶检察官助理试点,开展检察长“推门听庭”专项活动,倒逼检察官庭审能力提升。

  推进落实上,处理好“担当”与“聚力”的关系。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需要汇聚多方合力,推动改革事项落地落实。要勇担贯彻落实《意见》第一责任,深化“三个善于”“三个结构比”“三个管理”的认识、理解和运用,高标准定位、高起点推进、高质量做实,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要统筹推进一体履职、融合履职,深化“四大检察”内部监督线索统一管理、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综合型办案组等业务协同机制,严格落实疑难复杂案件请示报告和重大敏感案件督办等制度。金华检察机关领题探索浙江“检察+”协同共治平台试点,数据贯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形成“党委领导、检察履职、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格局。

  (作者为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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