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产品质量不过关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及安全事故,后果不容小觑。年关将近,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高发,为强化警示震慑,赣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5起烟花爆竹质量安全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望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引以为戒。

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花爆竹专营中心销售不合格烟花案

2024年4月28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烟花爆竹专营中心销售不合格烟花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3699.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0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烟花爆竹专营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庆典日景(小礼花同类组合烟花)”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其引燃时间、结构与材质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庆典日景(小礼花同类组合烟花)”115件,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2512元,违法所得36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生产地所属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上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烟花爆竹产品案

2024年5月30日,上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100发飞天鼠”(组合烟花)样品4盒、“财富临门”(小礼花同类组合烟花)样品4箱、“喜洋洋满堂红”样品10盘,罚没款1298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5日,上犹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反映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100发飞天鼠”(组合烟花)、“财富临门”(小礼花同类组合烟花)、“喜洋洋满堂红”(爆竹类)经检验:“100发飞天鼠”(组合烟花)所检项目中标志、引燃装置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标准要求;“财富临门”(小礼花同类组合烟花)所检项目中结构与材质、引燃时间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标准要求;“喜洋洋满堂红”(爆竹类)所检项目中引燃装置、烧成率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实,上述不合格烟花爆竹货值金额10637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烟花爆竹获违法所得234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犹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生产地所属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案

2024年4月17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71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8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反映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至尊中国红(爆竹类)和乐开花(喷花类)烟花爆竹经检验,销售包装标志、引燃装置均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至尊中国红(爆竹类)5箱、乐开花(喷花类)30箱,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4600元,违法所得11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生产地所属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康区某烟花爆竹店销售不合格烟花案

2024年6月5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康区某烟花爆竹店销售不合格烟花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龙旋风(旋转类)烟花93盒、罚没款517.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移送处理通知单,通知单所附《检验报告》显示南康区某烟花爆竹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龙旋风(旋转类)烟花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抽检批次龙旋风(旋转类)烟花100盒,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17.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生产地所属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花爆竹专营店销售失效变质的爆竹案

2024年7月29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烟花爆竹专营店销售失效变质的爆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失效、变质的“万福彩珠炮”爆竹35条,罚款12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30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货架上35条“万福彩珠炮”爆竹生产日期为2018年6月,保质期3年,至检查之日已超过产品保质期。经查,该“万福彩珠炮”爆竹货值金额共计10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来源:赣州市场监管

版面编辑:陈 慧

责任编辑:张自波

值班主任: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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