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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市场动态

杭德市域铁路项目

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近日公布关于对杭州至德清市域铁路工程供电系统集成及施工工程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以下为原文:

投诉人: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昌业路9号新宙邦科技大厦9楼

被投诉人:德清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沈长圩街50号

投诉人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杭州至德清市域铁路工程供电系统集成及施工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诉称:

事实1:

15家单位报价非常近似,报价在项目限价下浮率0.91%-0.94%区间,通过围标串标操控并抬高评标基准价非常明显。详见:附件1开标记录表。根据11月13日“杭州至德清市域铁路工程供电系统集成及施工工程开标记录公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电务电化有限公司15家单位的报价下浮率非常离奇的近似,均为项目限价下浮0.91%-0.94%,这15 家单位的报价在这次限价 4.92 亿的投标活动中,最高和最低居然只相差了15万元!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15 家单位的报价得分几乎一致。根据评标办法,报价分占总分比例为75%,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2分,低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1分,“投标评标价在8个及以上时,去除一个最高、次高价和一个最低、次低价”,所以投标单位 16 家,当相关方组织 15 家单位一起围标统一报最高价时,可以悍然无视其它单位报价,达到控制评标基准价的目的;结合评标办法,从 0.5%、1%、1.5%、2%、2.5%中随机抽取一个百分数,作为下浮值,投诉人根据正常的市场行情价格测算,总承包方在本工程具有合理利润的情况下,报价下浮率应为2.5%-10%,然而15 家单位报价下浮率如此统一(0.91%-0.94%),肯定是有组织的行为。这15家单位通过相互串通勾结,通过围标串标的方式控制并抬高并控制基准价表现出的行为以及动机都非常明显。

事实2:

评标专家在技术标打分环节倾向性明显。投诉人在报价得分第一、具有明显报价优势的情况下,总分未进入前五名,投诉人技术标平均打分值倒数第一且大幅度低于倒数第二名。投诉人高度重视本次投标,准备充分,对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完全响应技术方案具有很强的可行性。投诉人认为业主评委及社会评委在技术标打分环节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事实 3:

被投诉人在异议处理过程中过于草率,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驳回投诉人异议。投诉人于2024年11月17日对该评标结果提出了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11月18日回复投诉人“异议不成立”,理由函未呈现规律性差异。15家单位报价雷同(下浮率统一0.91%-0.94%),属于规律性差异中最明显的价格排布也是性质为最恶劣的一种串标行为”,这样明目张胆的围猎价格,被投诉人居然视而不见,简直不可思议,触目惊心。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故意颠倒是非,未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认定。请求与主张:施工总承包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下浮率0.92%,在全国招标市场罕见,在德清县应该也是首例,这样恶劣的行为造成大额政府财政资金的流失,先例一开后果十分严重。投诉人恳请公管办彻查本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行业垄断地位组织围标串标的恶劣行为,净化德清县招投标市场环境,进而维护国家、社会和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求如下:

1.请公管办对本次投标出现的 15 家单位报价几乎完全一致的情况进行核实、调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执行,并做出相应处罚。

2.请公管办调取本次评标专家评标过程录像视频,确认评分环节不公正现象。请公管办督促被投诉人,废除本次招标结果,重新招标,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评委进行处罚。

3.避免政府财政资金流失。

总结:既然业主方设置的招标条件充分体现了价格的竞争性和重要性,那么投标单位就应该充分合理的依据自身技术、成本等企业综合实力参与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而不是利用自身在行业的垄断地位,串通15家单位统一报价(下浮率统一0.91%-0.94%),组织围标。这样公开违法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性,而且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同时让这个行业止步不前,变得更加封闭。投诉人对于此次投标中遇到的围标串标行为,以及受到的一系列不公正待遇将不依不饶,追查到底,如果本次投诉没有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投诉人将向纪委、信访局等政府监督部门以及新华社等中央媒体进一步反映。

投诉人提供了开标结果公示及各家报价得分情况表、关于杭州至德清市域铁路工程供电系统集成及施工工程评标结果公示结果的异议回复函、开标记录表和杭州至德清市域铁路工程供电系统集成及施工工程评标专家公示等材料。

被投诉人德清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意见中辩称:针对投诉书中提及的三点投诉事项被投诉人高度重视并立即进行了详尽的调查与核实。经核查,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现就投标人投诉事项作出如下澄清:

事项一:15家单位报价非常近似,报价在项目限价下浮率0.91%-0.94%区间,通过围标串标操控并抬高评标基准价非常明显。杭州至德清市域铁路工程供电系统集成及施工工程项目工程预算由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进行编制,并德清县财政局进行审核,送审金额为535632802.82元,审定后的工程预算金额为492015285.67元,净核减43617517.15元,其中施工部分为272781572.92元,设备采购部分219233712.75元,详见“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联系单”与“预算审核报告节录”。被投诉人于2024年11月13日9:30在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了杭州至德清市域铁路工程供电系统集成及施工工程项目的开标工作,于2024年11月13日10:30开展了杭州至德清市域铁路工程供电系统集成及施工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未提出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存在异常,也未提出投标单位之间存在相互串通勾结或通过围标串标的方式控制并抬高评标基准价的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没有认定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存在异常。

事项二:评标专家在技术标打分环节倾向性明显。本项目采用综合打分制,得分由资信分、技术分、商务分三部分组成。投诉人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商务报价分与入围的五家单位(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电务电化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商务报价分差值在 0.75~0.80分的区间内。商务报价分仅作为综合得分的一部分,还存在资信、技术的因素影响,商务报价排名不等同于综合得分排名。被投诉人详细分析了各评标专家技术打分的情况,本项目技术标评分评审点分为10项,根据评分细则进行打分,各专家每个单项的评分均在评分细则所规定的分值范围内。业主专家根据各个投标单位的技术方案,结合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客观打分,整体打分相对偏低,未有业主专家有明显的倾向性;社会专家有部分整体打分普遍偏高,有部分整体打分相对偏低,该情形属于专家自主打分的个性化差异,也无法认定社会专家有明显倾向性。事项三:被投诉人在异议处理过程中过于草率,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驳回我司异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的指导意见,被投诉人在接到异议后,立刻安排人员对所有投标资料进行复核、审查。被投诉人认真审查了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未发现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评标过程中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同时对资信评分进行复核,未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对技术评审因素的评分进行复核,未发现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范围的情况。被投诉人认真审查各单位的投标文件,未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情形。在评标阶段,系统对标书进行雷同性分析,未发现雷同标书。被投诉人通过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平台对各单位进行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相关核查,未发现异常情况。被投诉人经复核、审查后无法认定本次评标具有明显倾向性。综上,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书所述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予以驳回。

被投诉人德清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招标公告网页及附件、预算审核报告节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联系单、招标文件节录、开标记录表、系数抽取表、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网页及附件评标结果公示期质疑函评标结果公示期质疑回复函评标专家公示网页及附件、中标结果公告网页及附件等材料。

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实施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A3305210680120265006001),工程预算造价送审535632802.82元,审定(控制价)492015285.67元,净核减43617517.15元。2024年9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采用综合打分制,得分由资信分、技术分、商务分三部分组成。2024年11月15日发布评标结果公示。2024年11月17日,投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被投诉人提出异议,认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电务电化有限公司等15 家投标人的报价下浮率一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质疑评标活动是否公正,评标专家可能存在明显倾向性打分,并影响、干预中标结果。要求重新抽取专家、重新评审技术标,并及时公布所有单位具体得分、扣分情况。”2024年11月18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发出《关于杭州至德清市域铁路工程供电系统集成及施工工程评标结果公示结果的异议回复函》。被投诉人自收到投诉人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2024年11月20日被投诉人发布杭州至德清市域铁路工程供电系统集成及施工工程中标结果公告(暨定标结果公告),确定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人。2024年11月27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投诉人提出投诉的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2024年11月28日本机关收到其投诉书。2024年12月9日被投诉人提交答辩意见。2024年12月18日,本机关书面通知以上15家投标人进行陈述申辩。12月19日至12月30日,15家投标人对投诉事项进行了陈述申辩。

二、通过调取、查阅本项目评标报告,未发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有认定通号(郑州)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电务电化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 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等15家投标人视为串通投标的记录。

三、通过调取、查阅通号(郑州)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电务电化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等15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核对其投标文件技术标、资信标及商务标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等内容,未发现投标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核对其电子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文件创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保证金转出账户和电子保函购买账户等内容,未发现投标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四、通过调取、查阅本项目评标过程监控视频和评标报告,未发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五、投诉人投诉事项中认为本项目被串通投标的情况涉嫌刑事犯罪,本机关移送德清县公安局查处,德清县公安局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2024年12月10日书面回复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

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本项目重新招标并对相关评委和15家投标人进行处罚的投诉请求及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德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印章)

2025年1月7日

素材来源:综合自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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