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邹平本地单身相亲群」

邹平市公安局黄山派出所民警巡逻时

见2名男子未佩戴安全头盔

开着电摩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后座男子手持“加特林”烟花冲着高空燃放

烟花喷射数十米

落在地上后“火花四溅”

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民警第一时间将二人传唤至派出所

经调查

二人为寻求刺激

购买“加特林”烟花

未顾及周边车流

在城区主干道上

一边骑电摩一边燃放

民警对两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二人均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

表示一定吸取教训

不再做出类似危险行为


当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黄山派出所联合交警部门对其二人作出相应处罚。


今天是小年

我们将开启“过年模式”

大家沉浸在喜庆和欢乐的同时

请不要忽略平安是福

烟花爆竹城区禁燃禁放不能忘!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规定如下

禁放范围


下列地点全年禁放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4.公共建筑物和公民集中居住区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5.仓库、停车场;

6.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8.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

9.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10.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丨黄山派出所

编辑丨槐艳艳

审核丨王 科 杨安琪

↓ 点击关注 了解更多邹平单身信息

▍内容来源:邹平在线新媒体中心、综合网络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