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春节期间旅游市场和群众生活必需类食品价格秩序,稳定市场价格水平,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现对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严格遵守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国家省市区发布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法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要依法经营,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促销活动中,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等)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尤其是对米面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不得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店)严禁对医疗物资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价格秩序;严禁哄抬价格等行为。

四、宾馆酒店、餐饮业、快递物流、文化旅游等服务行业,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价格如有变化的,须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五、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须承担以下相应法律责任。(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有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县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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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象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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