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公安局黄山派出所民警巡逻时
见2名男子未佩戴安全头盔
开着电摩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后座男子手持“加特林”烟花冲着高空燃放
烟花喷射数十米
落在地上后“火花四溅”
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民警第一时间将二人传唤至派出所
经调查
二人为寻求刺激
购买“加特林”烟花
未顾及周边车流
在城区主干道上
一边骑电摩一边燃放
民警对两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二人均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
表示一定吸取教训
不再做出类似危险行为
当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黄山派出所联合交警部门对其二人作出相应处罚。
前段时间,在滨州中海天地桥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
违规燃放案例
1.1月1日凌晨,沾化区邵某某和滨城区张某某为追求刺激,在中海天地桥骑车“炸街”并燃放加特林烟花。邵某某依法被行政拘留四日,张某某依法被行政拘留三日。
2.1 月2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有人在惠民县某小区楼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查证,公安机关对韩某某依法罚款200元。
3.2024年12月上旬,杨某某在滨城区中海天地桥东侧违规燃放加特林烟花。 另据查明,杨某某为获取利益,在微信群中发布售卖广告,并将购买的28箱不同类型的加特林烟花非法储存于滨城区小区等处,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某做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的处罚,收缴全部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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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城区禁放不能忘!
公安机关始终保持
对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坚持严查严管
近日多人被处罚
1月3日上午,滨城公安民警工作中发现,辖区傅某某库房中非法存有大量烟花爆竹。经查,傅某某在未取得许可审批的情况下,于12月下旬订购一批烟花爆竹存并放于库房内。经清点,现场共有礼花、礼炮、鞭炮等300余件。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傅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1月13日,邹平市杨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许可的情况下,从外地购买167箱烟花爆竹进行销售。杨某某驾驶厢货车在邹平装货,离开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1月2日上午10时许,无棣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村一板房内储存烟花爆竹。经查证,邱某某在无烟花爆竹储存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该板房内和邻居家储存烟花爆竹共计326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邱某某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规定如下
禁放范围
下列地点全年禁放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4.公共建筑物和公民集中居住区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5.仓库、停车场;
6.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8.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
9.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10.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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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嗨0543综合滨州队长、平安邹平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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