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发布。其制定的背景是什么?主要内容有哪些?本文为您逐一解惑。
1.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基本考虑是什么?
2016年7月,团中央制定印发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发布以来,对于规范基层团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与此同时,对标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新部署,落实团十九大修订《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以下简称《团章》)的新要求,总结近年来共青团基层建设的新探索,结合基层在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团中央书记处部署安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启动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工作。对标2020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落实《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内规章制定条例(试行)》有关要求,将“规则”上升为“条例”,对全面强化基层党建带团建、健全团内民主集中制、完善团内选举制度,提升团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 制定《条例》重点把握了哪些原则?
一是树立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突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党建带团建制度机制在基层得到有力落实。
二是聚焦基础工作规范。以《团章》为基本依据,强化全面从严管团治团,完善基层团组织选举的具体内容,严格程序规定,严肃纪律要求。注重与请示报告条例、团支部工作条例和国企、农村、机关、高校、中学、城市各分领域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等相关团内规章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
三是贴近基层工作实际。广泛听取基层在实践中的问题反映、工作诉求和意见建议,主动适应形势变化,重点解决基层团组织在选举工作中面临的现实情况、疑难困惑,明确相关程序、规范,提出具有更强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的工作要求。
3.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条例》共七章43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对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按期换届、选举方式、选举权利等作出规定;第二章“代表的产生”,明确代表资格条件、名额分配、结构比例、差额比例、产生程序、资格审查等内容;第三章“委员会的产生”,对委员条件、组成结构、差额比例、产生程序、选举要求等作出规定,突出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第四章“选举的实施”,对会议召开条件、选举有效及有效票界定、报告得票情况等作出规定;第五章“呈报审批”,对召开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请示、选举结果报批等作出规定;第六章“纪律和监督”,强调党对团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严明纪律,强化监督,严格追责问责;第七章“附则”,明确解释主体等。
4. 制定《条例》参考和依据哪些团内规章?
一是关于适用范围。根据《团章》第二十二条,《条例》明确了“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团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的选举工作”。
二是关于任期年限。根据《团章》第二十二条,《条例》明确了“团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其他每届任期3年。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一般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
三是关于延长或者提前的期限。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二条,《条例》明确了“团的支部委员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其他一般不超过1年”。
5. 《条例》中规定: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或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应当中止其在团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在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与执行?
有上述情况的党员,由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其在团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即中止。
6. 《条例》调整团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下限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综合考虑团员流动特点和基层客观实际,将代表名额下限调整至50名,以更便于基层操作。
7. 选举出席上一级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否可以召集团的代表会议进行选举?
《团章》规定: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为保证《团章》的严肃性,基层团组织原则上不召集团的代表会议。团员规模较大或下设团委的团组织,应加强工作统筹,综合考虑代表的流动特点、工作学习规律等因素,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段内逐级进行换届选举。
8. 《条例》规定:上届团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具体有哪些要求?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名并表决产生。其组成人员一般由团的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团委组织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9. 对大会主席团的人员构成有哪些要求?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团的委员会与下一级团的委员会协商提名,经各代表团(小组)酝酿讨论后,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主席团一般由各代表团(小组)负责人,团员代表大会筹备机构负责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团员代表大会代表。
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大会议程主持大会;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组织代表酝酿讨论并确定出席上一级团员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届团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主持大会的选举;组织代表审议大会的决议;决定其他人事和有关重要事宜。
10. 不同领域团的基层委员会人数应参照哪些团内规章执行?
(1)城市团的基层委员会人数参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城市基层组织工作规定(试行)》执行,文件规定:社区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团(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若干委员。团员人数不足7人的团支部,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
街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一般应当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团员人数或所属团组织数量较多的,可以适当增加,最多不超过21人。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3名。
(2)农村团的基层委员会设置参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执行。文件规定:农村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团(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若干委员。团员人数不足7人的团支部,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
农村团的基层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团员人数和所属团组织数量,相应确定委员会成员数量。一般情况下,委员会由10至14人组成;团员人数1000人以下的,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团员人数3000人以上的,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团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名,一般设副书记1至3名。
(3)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的设置参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执行,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人。国有企业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书记1人,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等若干委员。
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设常务委员会的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其中常务委员5至9人。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3人。
(4)中学团的基层委员会设置参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执行,文件规定:中学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团(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志愿服务委员等若干委员。团员人数不足7人的团支部,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人。
中学团委一般由7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5人。中学团委不设常务委员会。中学团委设书记1人,由教职工党(团)员担任;设副书记2至3人,应当至少包括1名党(团)员教职工和1名团员学生;规模较大的中学,可以增加副书记1至2人。书记、副书记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5)高校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参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执行,文件规定: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团(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等若干委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社会实践委员、志愿服务委员、心理健康委员等。团员人数不足7人的团支部,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人。
高校本级应当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院(系)级单位有团员人数100人以上的,一般应当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
不设立常务委员会的高校团委,以及院(系)级单位团委,一般由7至1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21人。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委员数量可适当增加。高校团委、院(系)级单位团委设书记1人,由教职工党(团)员担任;设副书记2至4人(含学生1至2人);规模较大的高校,可以增加副书记1至2人。书记、副书记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团员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高校团委,工作确有需要的,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常委会。设立常委会的高校,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最多不超过31人。常务委员数量一般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6)党和国家团的基层委员会人数参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执行,文件规定:机关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机关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团(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等若干委员。团员人数不足7人的团支部,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机关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机关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设常务委员会的机关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其中常务委员5至9人。机关团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3名。
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委员会人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
(7)“两企三新”中的团组织,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国有企业、乡镇(街道)、村(社区)团组织的相关要求执行。
11. 《条例》规定: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确有必要的,应当提级研究、办理。其中,团组织的负责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为进一步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并便于基层实际操作,本《条例》界定团组织的负责人包括书记、副书记、常委和委员。同时,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要求,凡是能够召开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会议补选的,原则上均应进行会议补选。
12. 《条例》规定: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选举现场的团员或者代表,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后,可采取适当形式进行投票。如何理解“选举现场”和“适当形式”?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
因人员流动、工作学习地点分散等原因不便于集中在一个会议现场进行选举的,可以召开线上会议并设置多个分会场。分会场出席人数在4人及以上,可以分别产生1名监票人和1名计票人的,均可以界定为“选举现场”,采用同主会场一样的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在与全体参会人员协商一致的条件下,采用适当形式进行投票。
采用适当形式进行投票的,须确保严肃性、合规性。
13. 预备会议应当如何召开?主要任务都有哪些?
在团员代表大会正式举行前,由上届团的委员会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报告;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通过大会议程。
14. 拟新成立的团组织如何开展选举工作?
拟新成立的团组织,一般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指导下成立筹备组,具体履行《条例》中关于“上届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来源:团建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