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漂白》海报。图/微博账号“电视剧漂白”
电视剧《漂白》“漂白”了南方都市报的深度调查报道《漂白》?
据红星新闻报道,1月20日,前记者王猛发文,认为电视剧《漂白》“无论是剧名还是剧情,‘漂白’了我2012年发表于南方都市报的深度调查报道《漂白》”。据其介绍,“漂白”这个概念是编辑吴倩的创作,此前媒体公域从未用过这个形象概括假冒身份的类似新闻。
对此,该剧编剧及监制陈枰回应称,其是受邀创作“杨树彬团伙911杀人碎尸案”为原型的电影剧本,在走访当地及采访相关人士之后创作了小说。陈枰还表示,“漂白”是警界惯用术语,否认其借鉴了新闻报道的概念。
1月21日,王猛公开了自己整理的17处陈枰同名小说与报道相似部分,指该行为是圈内所谓的“洗稿”。陈枰也再度回应,总结下来三个观点,一是各自作品彼此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二是“漂白”概念属于公有概念,非独创;三是大致雷同的词语数量比例低,在法律上不构成抄袭事实。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作品的表达是作品可借以被感知的形式,是其独创性的外在表现。而区别于单纯的事实消息,深度调查报道包含了记者独特的表达形式,因而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一点毋庸置疑。
然而,新闻作品描写的真实事件,往往也是一些影视剧或者小说创作的重要素材,可以说,任何一部作品的创作都离不开对前人成果或已有素材的使用。法律并不禁止借鉴,但是对他人作品的借鉴,应当限于对作品思想、主题或属于公有领域内容的借鉴。换句话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
借鉴、“致敬”与抄袭的边界到底在哪,在当下现实中依旧存在模糊性。在法律上,确定是否存在抄袭事实,秉持的标准是“接触+实质性相似”,但是,真实事件,特别是真实的刑事案件往往都有充分的新闻报道,当影视剧剧本的创作与这些报道产生交集之时,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抄袭”就成了说不清的一团浆糊。
真实事件历来是影视剧剧本创作的重要素材库,在创作的过程当中或多或少需要浏览当初的新闻报道,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当存在先入为主的表达之时,极易产生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因而,在剧本创作的过程当中,可以采用实地走访及采访,重新收集素材的办法,尽量避免这种先入为主的表达。
如果遇到认为特别好的表达,完全也可以将当初报道的记者作为采访对象,得到对方许可。这个过程中,切忌采用注水的方式,将几段比较精彩的表达如同水滴一般汇入大海一般融入剧本,此举即便构不成法律上的抄袭事实,也改变不了抄袭行为的本质。
在内地影视业从业人员当中,编剧的地位说实话并不太高,属于频繁被侵犯著作权的对象之一。作为创作者,影视剧编剧应该更能体会作者作品被随意“借鉴”的心情。
此前,有影视剧以南大碎尸案为蓝本,引发了家属的极大争议。此次争议虽然也是真实事件改编,但涉及已经形成作品的新闻报道。这些争议的存在,一来说明社会各界的著作权意识越来越高,二来也说明,当前影视剧剧本创作过程当中,还存在一些灰色的空间亟待厘清。
当然,这并不是说,产生争议就一定是存在抄袭,而是说,针对此类争议,要在讨论当中形成新的行业伦理,至少各方应该在尊重著作权的层面达成共识。如此,方能更好保障各方权益。
撰稿 / 柯锦雄(律师)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