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下都是战国时期保存较完整的都城遗址,对研究都城形制、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及人们的社会意识、社会风貌具有重要意义。遗址内出土了大量文物,记录了2000多年前燕国的城市建设及经济生活状况,填补了历史研究的空白。燕下都文物保管所入村宣讲村民在遗址范围内生产生活所须知的法律法规相关知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活动,旨在提高村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燕下都遗址属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批准,严禁在遗址内擅自进行取土、挖沟、毁林、开荒、爆破、建房、埋葬等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及其环境的设施,由主管乡镇限期治理。
二、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建设工程,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施工的,需符合《燕下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燕下都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工程设计方案依法报请国家文物局批准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且不得破坏燕下都遗址的历史风貌。
三、建设工程施工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的,必须立即停工,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报告县文物管理部门,出土文物上交文物管理部门。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建设工程施工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隐匿不报,擅自处理,以及其它造成文物流失、损坏的,依法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当事人追究民事责任。
(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走私文物的;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宣讲活动,使村民更加深入地了解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遗址保护的重要性,提高村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加强与村民的沟通与交流,了解村民的需求和困难,共同寻求解决方案。燕下都文物保管所入村宣讲村民在遗址范围内生产生活所须知的法律法规相关知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通过宣讲活动,可以提高村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维护遗址的安全和完整。
(图文来源于“易县博物馆”,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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