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路段是两车道,只能左转或者右转,路面上标注的相应的指向箭头,路口有斑马线,没有交通停号灯。

老郑开车经过这个路段,准备右转,因为前面还有一部车停在斑马线前,老郑便停在这辆车的后面,等待通过。直到过了一分零三秒,前车启动,老郑也跟着通过斑马线。

整个过程,老郑认为很正常,也没有放在心上。谁知过了几天,收到了交通违法的通知,交警部门认定他在禁止停车的地方违法停车,对他罚款200元。

老郑觉得,交警的认定毫无道理,不符合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路口虽然没有红绿灯,但有停车让行的标志,在斑马线前有车辆停车时,应该停车观望确保安全通行,直接超过路口等候的车辆属于违法行为。

当时,因为斑马线前的车停在路口,老郑跟在后面,因为视线的阻挡,并不知道斑马线上发生了什么事情,只能在后面等待观察,老郑认为自己的行为非常合理。而且,路面上有左转和右转箭头,不能随意变道超车。

为此,老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

到了法庭,交警部门解释说,在案发路口不存在跟在前车后方停车观望的义务。路面箭头设置在路口处,作用是指示车辆分道行驶,并不要求车辆提前驶入导向车道,而且车道分界线是白色虚线,老郑不需要等待,更无需观望,直接超车通过即可。

所以,老郑的行为是违法停车,“按照规定停车观望”的理由不成立。而且,1分03秒的停车时间明显不合理,无论老郑对于路口的通行规则有错误认识,还是对前车状态的错误判断,老郑完全有条件迅速作出判断,绕开前车继续通行,但他却在路口停车1分03秒,超出了合理范围。

老郑停车的地方距离交叉路口在50米之内,依法不能停车,其行为构成了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停车的违法行为。

老郑感觉交警的答辩有些强词夺理,路口有停车让行标志,斑马线前有车辆等候,停车1分03秒完全属于合理观察时间,并不是长时间的停车观望。

老郑和交警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法院支持了老郑的看法,认为在前车有车辆停车的情况下,停车观望让行并无不当之处。

至于停车观望时间,因为每个人的驾驶习惯,驾驶熟练程序不同,对停车观望的时间认识有差异,老郑停车1分03秒,在合理范围之内。

交警部门认为,老郑本可以绕开前车继续前行,却在禁停路段停车1分03秒,构成违法停车。法院对此有不同看法,涉案路口有斑马线,又是左转和右转箭头,车道上又有车辆挡道,虽然交通流量不大,但仍属于比较复杂的交通状况,受驾驶经验和对路况的熟悉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老郑停车进行观望和判断,应属正常情况,不应认定为违法停车。

法院判决,交警部门败诉,撤销对于老郑200元的罚款。

但交警对此判决不服,坚持认为老郑是违法停车,一审败诉后,交警部门提起上诉,二审败诉后,交警部门又向高级法院申诉,要求对本案再审。

最终高院裁定,驳回交警部门要求再审的要求,认定老郑不构成违法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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