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邵阳市绥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当地长铺镇绿洲大道一餐饮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要求负责人提供餐饮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开业检查合格证》,该场所负责人无法提供。经调查发现,该餐饮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违法行为属实,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要求其停业整改,并罚款9千元。
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负责人进行了消防安全教育,讲清了违法事实,告知了危害性,并强调餐饮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要求该负责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办理合法手续,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放到首位。(梁晓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