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曝光

2025年第2期

众所周知,驾驶证是驾驶机动车进入道路行驶的首要且必要条件。但个别人员在明知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依然心存侥幸驾车上路,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还直接地威胁到自己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全力消除路面交通安全隐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洱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国省道、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等无证驾驶违法高发区域为重点,进一步强化警力部署,严查无证驾驶、酒驾醉驾等易肇事肇祸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无证驾驶违法行为给予曝光,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5年1月18日09时16分,施某兴驾驶云L0P06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腾飞路街心花园路口20米处,经核查,发现施某兴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

2025年1月18日09时19分,杨某才驾驶云L6F76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腾飞路街心花园路口20米处,经核查,发现杨某才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

2025年1月18日09时23分,张某燕驾驶云L0Q5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腾飞路街心花园路口20米处,经核查,发现张某燕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

2025年1月18日09时28分,张某玉驾驶云L6B8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腾飞路街心花园路口20米处,经核查,发现张某玉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五

2025年1月19日08时58分,杨某婷驾驶云L32726号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宁新路与文碧路交叉口处,经核查,发现杨某婷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六

2025年1月19日09时08分,刘某书驾驶云L0R33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宁新路与文碧路交叉口处,经核查,发现刘某书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洱源交警提示

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需要每个交通参与者共同维护。请大家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持“证”上路,安全回家。电动车和摩托车驾乘人员出行时一定要正确佩戴好安全头盔,小小的头盔在发生意外时确实能成为名副其实的“护头之盾“,正确佩戴好安全头盔,无疑是给宝贵的生命增加了一份保险。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下面这一批涉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用他们的血泪教训为大家敲响安全警钟。

案例一:车未检头盔未戴 发生事故伤了人




案例警示:驾驶人和乘客不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病”车,种种危险诱因集合在一起,让乘骑摩托变得险象环生。所幸的是,这起事故未导致人员死亡。骑行记得佩戴安全头盔,安全驾驶不“卸带”,牢记守护安全,一盔一带!

案例二:“鬼火少年”酒后飙车 险酿惨祸




案例警示:驾驶人饮酒后驾驶“仿赛”摩托车载人在街道上飙车“耍酷”,撞到了皮卡车,所幸事故中驾驶人及乘客仅轻微受伤。飙车耍酷,玩的不是心跳,是以生命健康为代价。马路不是竞技场,莫拿生命当儿戏。

案例三:无视头盔护安全 惨祸来临丧了命




案例警示:乘骑摩托车、电动车时驾乘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根据有关研究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70%。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生命只有一次,让“戴牢安全头盔”成为习惯。

这些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例

都是驾驶人无视交通法规酿成的惨剧

生命只有一次 容不得半点侥幸

请驾驶人引以为戒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杜绝交通违法 安全文明出行

典型案例曝光

(2025第1期)

长期以来,电动两轮、三轮车深受群众特别是中老年人的青睐,成为“老年代步车”、“宝宝接送车”以及群众劳作使用的交通工具。但由于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车辆安全性能差,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现将几起电动车、三轮车违法载人予以曝光,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将被处以5元-50元的罚款。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这个车包含“非机动车吗”

答案是:包含!

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也属于酒驾!也是违法行为!






▲ 男子醉酒驾驶电动车撞上路缘石致死。


▲ 男子酒后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市区某路段时,失去对电动自行车的控制摔倒,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被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洱源交警提示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一定要牢记佩戴安全头盔,不逆行、不闯红灯、不走机动车道、不多人骑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坚决杜绝酒驾醉驾,确保出行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洱源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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