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安市应急管理局正式公布《G42沪蓉高速六安段7·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披露:2024年7月7日,在G42沪蓉高速公路武汉往合肥方向617公里627米梅山湖隧道出口处,一辆轻型栏板货车(皖DX8721)从应急车道左转变更车道时,与后方隧道驶出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498AD(鲁Q8JP5挂))发生碰撞,造成轻型栏板货车上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86.33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员未注意观察后方道路情况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由应急车道左转变更车道时,与后方隧道中未按规定打开远光灯驶出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G42沪蓉高速六安段7·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安徽铭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车辆(皖DX8721)租用单位,皖DX8721驾驶员夏某春实际雇佣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22726517D,法定代表人:水某龙,经营范围: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公路养护工程等。
2.临沂市兰山区沂隆运输有限公司。
事故车辆(鲁Q498AD(鲁Q8JP5挂))挂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99292037J,法定代表人:孙某,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
3.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皖DX8721驾驶员夏某春合同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216674,法定代表人:卫某俊,经营范围:公路与桥梁工程设计、施工、养护、技术咨询、试验与检测等。
据调查:安徽省六武高速公路有限公于2024年5月将六武高速日常养护发包给安徽交控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同年5月,安徽交控养护公司又将日常养护以劳务协作形式发包给安徽恒通公司。2024年6月1日,安徽恒通公司与安徽铭翔公司签订了《养护工程工区作业合同》,安徽铭翔公司对六武高速K595+577-K686+446段及相应的服务区、互通、收费广场等进行日常养护,该行为违反了安徽交控养护公司劳务协作询比文件“不允许分包”规定。安徽恒通公司与4名死者签订了临时劳务协议合同,但日常养护实际上由安徽铭翔公司组织实施,4名死者工资也由安徽铭翔公司承担。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安徽铭翔公司。安徽铭翔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总经理水某龙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委派谢某军为古碑工区负责人。该公司制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制定了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等制度。
2.沂隆运输公司。沂隆运输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孙某任组长,明确了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任务;成立了安全科和技术管理科,分别负责运输安全工作和车辆定期维护检修等工作;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实行了考核;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建立了隐患清单台账;安排专人值守GPS监控。
3.安徽恒通公司。安徽恒通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卫某俊任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吴某光任副组长;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有专职安全员。该公司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奖励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制度等。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图1 事故发生监控画面
2024年7月7日14时58分许,夏某春驾驶皖DX8721号轻型栏板货车搭载梁某兵、王某林、钟某(4人均系高速公路养护人员),沿G42沪蓉高速下行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17公里627米梅山湖隧道出口处,从应急车道左转变更车道,欲跨越道路中心白色实线时,未注意观察后方道路情况,与后方隧道驶出的鲁Q498AD(鲁Q8JP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轻型栏板货车上驾驶人员夏某春及其车上乘坐人员王某林当场死亡,乘坐人员梁某兵、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G42沪蓉高速六武安徽段,2009年12月建成通车,双向四车道,路基宽26米,设计时速100km/h,地处皖西大别山区。作为G42沪蓉高速重要组成部分,沪蓉高速六武安徽段是我国连接华东与中、西部地区的交通大通道,东起大顾店,西止皖鄂省界,全程90.869公里。事故现场位于下行线617公里627米梅山湖隧道出口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六安方向,南往武汉方向,双向四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干燥,道路限速:小客车120km/h、其他车100km/h。下行线由南向北行车方向从左到右分别是快车道、慢车道、应急车道,快车道、慢车道、应急车道之间均有白色实线隔离。
图2 事故发生位置示意
图3 事故发生隧道出口
图4 事故现场
图5 事故发生地点航拍
图6 皖DX8721号轻型栏板货车事发时司乘人分布
(因事发后货车后排乘坐人钟某、王某林身体叠加,无法判断两人具体乘坐位置)
(五)事故车辆情况
1.皖DX8721号轻型栏板货车
中文品牌:江淮牌;车辆型号:HFC1041R13K1C7S;发动机号:Q211214727D;车辆识别代号:LJ11PBBDXN8600587;使用性质:非营运。
事故发生时该车核载5人,实载4人。
2.鲁Q498A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中文品牌:欧曼牌;车辆型号:BJ4259SNFKB-AJ;发动机号:1418E064840;车辆识别代号:LRDS6PEB0JR010718;使用性质:货运;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该车近三年内违法行为共26起。
3.鲁Q8JP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中文品牌:通广九州牌;车辆型号:MJZ9403CLX;车辆识别代号:LA9940C32J2CJZ626;使用性质:货运;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该车近三年内违法行为共3起。
(六)事故车辆驾乘人员情况
1.夏某春,皖DX8721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员,男,汉族,安徽淮南人,本次事故中死亡(系安全带)。持“C1”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累计记分为0分,近三年累计交通违法0起。
2.梁某兵,皖DX8721号轻型栏板货车乘坐人员,男,汉族,安徽长丰人,本次事故中死亡(未系安全带)。
3.王某林,皖DX8721号轻型栏板货车乘坐人员,男,汉族,安徽金寨人,本次事故中死亡(未系安全带)。
4.钟某,皖DX8721号轻型栏板货车乘坐人员,男,汉族,安徽金寨人,本次事故中死亡(未系安全带)。
5.黄某明,鲁Q498AD(鲁Q8JP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员,男,汉族,山东郯城人,本次事故中未受伤。持“A2”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累计记分为1分,近三年累计交通违法29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类别:J-货运,从业资格证证号:3728**********3818。
(七)车辆行驶轨迹情况
1.皖DX8721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轨迹
2024年7月7日14时33分,夏某春驾驶皖DX8721号轻型栏板货车搭载工友梁某兵、王某林、钟某从G42沪蓉高速古碑进道卡口(大顾店方向)驶上高速;14时58分,由梅山湖隧道出口驶出(武汉往合肥方向),停靠在应急车道,向后倒车约5米,左转弯欲横跨实线车道时发生事故。
2.鲁Q498AD(鲁Q8JP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轨迹
2024年7月7日09时17分,黄某明驾驶鲁Q498AD(鲁Q8JP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旧发动机)于从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大箕铺镇出发,准备前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桃林镇;13时47分从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木子店收费站驶入G42沪蓉高速;14时02分经过G42沪蓉高速K683安徽高速长岭关省际卡口进入安徽省境内;14时58分该车驶出梅山湖隧道后发生事故。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皖DX8721号轻型栏板货车驾乘人员夏某春、梁某兵、王某林、钟某4人死亡。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直接经济损失约786.33万元。
(九)其他情况
根据金寨县气象台《气象资料法律出证》,2024年7月7日14时至15时,梅山至槐树湾区域无降水,极大风速4-5级,沪蓉高速K626处最高气温36.7℃,最小能见度38km。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2024年7月7日15时02分,金寨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员接黄某明电话报警,称其撞到高速路面作业车辆,有人受伤,1人躺在地面。接警员随即联系了六安高速二大队了解情况,向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汇报了接警情况,并通知六安北高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六安北中心”)和120前往处置。
15时06分,六安高速二大队指挥室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来电告知事故信息后,给报警人去电询问事故情况。报警人称,在武汉往合肥方向的梅山湖隧道出口处,其驾驶的货车与一辆作业车辆发生碰撞,有一人已死亡。随后,六安高速二大队指挥室安排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并通知了六安北中心,要求其核实事故发生地点,通知路政部门、养护单位、施救单位前往现场处置。
15时23分,六安高速二大队民警、辅警到达事故现场,勘察发现路边有1人已无动静,轻型栏板货车内有3人被困,立即联系六安北中心和119增加救援力量。随后手持预警旗,在武汉往合肥方向梅山湖隧道内预警,提示后方车辆。市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通知后,立即调派人员前往救援。
15时45分,消防救援部门到达现场,利用破拆器材开展救援。在此之前,第1辆救护车、养护单位、路政部门、六安北中心先后到达现场,车内1名人员已被救出。
15时58分,另外2名被困人员被消防救援部门救出。
16时03分到16时17分之间,有3辆救护车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在此期间,公安交警、消防救援部门向应急部门通报了事故信息。
16时45分,应急部门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配合开展事故现场处置。
17时15分,市应急局接到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局的事故信息书面报告。
17时29分,市应急局向市政府、省应急厅书面报告了事故情况。
17时50分,事发双方车辆均拖离事故现场。
19时34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道路恢复正常通行,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夏某春驾驶轻型栏板货车(皖DX8721)由应急车道左转变更车道时,未注意观察后方道路情况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后方隧道中未按规定打开远光灯驶出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498AD(鲁Q8JP5挂))相撞,引发事故。
(二)事故有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被送检人黄某明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被送检人夏某春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车辆技术鉴定意见
①事故碰撞形态。头北尾南停在应急车道上的皖DX8721号轻型栏板货车向后倒车停止,随后该车左转行驶;然后由南向北行驶的鲁Q498AD(鲁Q8JP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遇到左转过程中的皖DX8721号轻型栏板货车时向左偏转,随后该车前部与皖DX8721号轻型栏板货车左侧前部发生碰撞并推行皖DX8721号轻型栏板货车向前运动,两车最终停止在道路中央绿化带内。
②安全性能。鲁Q498AD(鲁Q8JP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车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的功能均有效,事发时前照灯未见点亮;皖DX8721号轻型栏板货车事发时的转向系统功能有效,其行车制动系统的功能无法确定。
③行驶速度。鲁Q498AD(鲁Q8JP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5km/h~78km/h;皖DX8721号轻型栏板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5km/h~16km/h。
(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
六安高速二大队于2024年9月13日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415921202400000051号),认定:当事人夏某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由应急车道左转变更车道,未注意观察后方道路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有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黄某明驾驶机动
车在隧道内行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
(四)间接原因分析
1.安徽铭翔公司、安徽恒通公司等对养护车辆缺乏有效管理,风险识别和防控措施不到位,对养护车辆在事故地点附近多次出现的停车、实线变道且未做安全警示防护等违法行为失察失管。
2.沂隆运输公司对货运车辆日常安全监督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进出隧道未按规定打开远光灯,一定程度上造成视野盲区。
3.六安高速二大队、安徽六武路政大队、六安北中心等单位对养护作业报备监督不到位,六安高速二大队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足。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安徽铭翔公司
制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对租用的养护车辆缺少安全管理,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管理的养护人员安全驾驶意识淡薄,多次出现违法驾驶行为。
2.沂隆运输公司
对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不严;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能力较低,对安全管理制度认识不清,履职不力;对其管理的货运车辆安全检查、培训力度不足,对所属的99辆货车每月进行抽查,未做到全覆盖;部分驾驶员有多次违章行为。
3.安徽恒通公司
养护车辆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管控养护车辆的不安全行为;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二)有关监管部门
1.六安高速二大队
隧道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车辆随意停车、变道,进出隧道未按要求打开远光灯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足。视频监控显示,养护车辆在事故地点附近多次出现违法行为,但六安高速二大队未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提醒、通报、处罚等管控措施。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1名人员)
1.夏某春,男,群众,养护工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由应急车道左转变更车道时,未注意观察后方道路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1名人员)
2.谢某军,男,群众,安徽铭翔公司古碑工区负责人,对养护车辆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于2024年7月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不构成犯罪,责成六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名人员)
3.水某龙,男,群众,安徽铭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古碑工区的安全检查、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犯罪,建议将有关线索移交金寨县公安局处理。如不构成犯罪,责成六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4名人员、2家企业)
4.黄某明,男,群众,沂隆运输公司驾驶人员,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打开远光灯,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其进行处罚。
5.卫某俊,男,群众,安徽恒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最近任职时间为2024年2月。其未督促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对事故地点附近养护车辆多次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不掌握;对事故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失察;制定的《养护危险源预防及管控措施表》中,养护车辆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6.吴某光,男,群众,安徽恒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工程管理部、质量安全部、设备管理部及安全许可证年检工作,最近任职时间为2024年2月。其对事故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失察;未督促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事故地点附近养护车辆多次出现的不安全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7.汪某维,男,群众,安徽恒通公司六武高速劳务协作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全面工作,最近任职时间为2024年6月。其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地点附近养护车辆多次出现的不安全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8.安徽恒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9.安徽铭翔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五)对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1家单位)
六安高速二大队,建议责令其作深刻书面检查。
(六)建议移交处理的其他问题
此外,调查中还发现存在一些其他问题:
1.安徽恒通公司违反安徽交控养护公司劳务协作询比文件规定,对劳务再分包,安徽交控养护公司、安徽六武高速公司、六安北中心对安徽恒通公司劳务再分包行为失察失管,建议移交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核处,督促整改到位,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至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六安高速二大队、安徽六武路政大队、六安北中心对养护作业报备监督不到位,对4名死者事发当天下午驾驶养护车辆上高速的情况不了解、不掌握,建议分别移交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核处,督促加大监督力度,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至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3.沂隆运输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严、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力度不足等问题,建议移交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兰山分局核处,督促整改到位,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至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来源:六安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