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社会行为不仅取决于客观情境,还取决于我们如何对其进行解释。比如,婚姻幸福的伴侣会把对方刻薄的言辞(“你就不能把它放回原来的地方吗?”)归结于某些外部因素(“他今天一定过得不怎么样。”)。婚姻不幸的伴侣则会把同样的言辞归咎于对方的品性问题(“他总是那么恶狠狠的!”),这样一来就不免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

2024年5月23日9时许,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小悟乡桥湾村发生一起精神障碍患者持刀伤人案,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

53岁的精神病患者,先杀害了自己80多岁的母亲。随后到周围邻居家,杀害了另外7人。死者中有多名中老年人,包括与卢某某同宗的一对夫妇,和他们2岁的孙子。行凶时,卢某某双手各持一把“一尺多长的刀”。知情人表示,“以前他没伤害过谁,就是发病的时候话多一点,爱跟人搭讪,不发病都不理人。”

1.为啥对精神病网开一面

事实清楚,精神病杀了八个人,其中包括他80多的老娘、邻家一个两岁的小宝宝……

好了,按照正常的社会情绪也即人之常情,这个精神病理应被千刀万剐。

而如果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可能此人最后啥事儿都没有,甚至继续回到村里居住……

因为现行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犯病时造成的伤害,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责令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责;尚未完全犯病的精神病犯罪,应负刑责,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关键在于:此人行凶的时候是否处于“犯病状态”。

这怎么鉴定呢?我不知道,他行凶的时候又没带摄像头,谁能知道他当时的精神状态?其实也不复杂,仅凭常识也应该能判断,这个人肯定是不能再被放出来的,就算对他处以极刑,也不过浩瀚历史里微不足道的一个小插曲,对大多数人没有任何意义……

让大多数人不太理解的是,法律法规为啥要对精神病“这么好”?但凡一条疯狗伤人,当场击毙就是了;可一个疯人杀害无辜群众,却有可能逃脱惩罚……

这背后的社会心理学,真的是太复杂了。我能想到的一个原因可能是潜在的“被精神病”案例也不少,好好的人也可能被某些人当做精神病关起来……可如果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正牌精神病杀人放火反倒啥事儿没有,肯定也不对。

2.精神病不是特权

很显然,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正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常态。

网上到处都有“某某精神病医院出院纪念”的周边产品,什么T恤衫、茶缸、手提袋……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有人买来上街溜达,更不知道如果从段子变成现实,这样的事情会演变成啥样。

一个极有可能的社会心理在于——我是精神病我牛逼,可以凭借着这个“身份”去做一些正常人不敢做的事。

就是特权。

其实我并不反对特权本身(反对了也没用且不现实),它是客观存在的、永远都存在的;但我非常明白拥有特权可能造成的后果,尤其是在我们这个社会里。

凭借特权特事特办还好,为了效率嘛,有些强人也正是力排众议,一己之力推动历史进步;但凭借特权伤天害理可就呜呼哀哉了,这正是我们如此警惕特权无度的根本原因。

假如本案中的这个精神病做的是好事,就像“地铁判官”那样,倒无伤大雅;可他却手持两柄长刀杀害了八条无辜生命……这即是一种“特权隐喻”,无论事后对此人进行什么样的处理,都给人深深的无力感,因为无辜消失的生命再也回不来了。

3.事前干预胜过事后惩罚

总体而言,精神病杀人属于小概率事件,这社会也没那么多精神病,也不是所有精神病都有伤人倾向。

但我还是有一些想法忍不住要说:

比如对于精神病患者犯案之后如何处理的法律法规有必要进行修订,不能一句“免于处罚”一笔带过,因为这些法律法规其实是给正常人看的,真正的精神病其实无所谓,既然如此,让正常人心里感觉安全一点是完全有必要的。

再比如事前的积极干预,其实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很多被当做精神病一样重点关照的对象,大家都懂吧?重大节庆日的时候这些人会受到来自社会各个层面的“照顾”,确保你不捣乱。对于精神病,这样现成儿的手段为啥不用呢?

再再比如对于精神疾病的医疗体系建设,之前我写过一篇文章说小地方的人就算得了抑郁症都求医无门,因为小地方很可能没有精神科……而本次犯案的精神病就是在小地方,在农村,可想而知这些地方是精神疾病防治的空白地带。

活在这个时代,真的很难很累,但这不是精神病成为免死金牌的理由。精神病有千难万难,也不是其可以随意剥夺他人生命的借口。社会发展面临许多新问题,但广大人民群众没有义务为精神病买单,该买单的不是我们这些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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