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省人社厅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将于2月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省人社厅。
省人社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决定在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征求意见稿》提出,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当年已经完成缴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额外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集体补助不替代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各地可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方式,稳妥选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认可的补助方式。补助方式和标准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议定的内容实施。当年度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不超过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不能对以往年度进行补助。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陈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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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兰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