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近期美系列涉华贸易限制措施发表谈话。发言人称,一段时间以来,拜登政府利用剩余任期密集出台涉华贸易限制措施,以所谓国家安全等为由,不断升级对华半导体出口管制,限制中国网联车软件硬件及整车在美国使用,对中国等国家的无人机系统发起信息通信技术与服务安全审查,制裁多家中国企业。此外,还将多家中国实体列为“恶名市场”。中方对此强烈不满、坚决反对。
综合商务部、外交部消息,2024年12月2日,美发布对华半导体出口管制措施,并在12月23日宣布针对中国芯片产业相关政策发起301调查。今年1月3日,美商务部宣布对中国等国家无人机系统启动信息通信技术与服务国家安全风险调查。同日,多家中国实体被美商务部列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13日,美发布人工智能出口管制措施。14日,美方以所谓“国家安全”为由,限制中国网联车软硬件及整车在美国使用。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家喜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从2022年起,出口管制逐渐成为美国打压中国的主要手段,对华实施出口管制的力度逐渐加大,尤其是在高技术产品和半导体领域。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称,拜登政府相关措施严重侵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严重破坏市场规则和国际经贸秩序,严重威胁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损害了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全球各国企业利益。
美国出口管制措施的逐渐加码
据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商务部信息,美国在半导体和先进计算等领域的出口管制措施逐步升级。2022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华实施了针对半导体制造等领域的出口管制。2023年10月1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华半导体出口管制最终规则,在2022年10月7日出台的临时规则基础上,进一步加严对人工智能相关芯片、半导体制造设备的对华出口限制,并将多家中国实体增列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
时隔半年不到,2024年3月,美方再度修订半导体出口管制措施。2024年12月2日,美国商务部再次发布对华半导体出口管制措施,该措施进一步加严对半导体制造设备、存储芯片等物项的对华出口管制,并将136家中国实体增列至出口管制实体清单,同时“拓展了长臂管辖,对第三方与中国开展正常贸易设置障碍、横加干涉”。
2025年1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人工智能扩散出口管制框架临时最终规则,再次升级对华先进芯片出口管制。
江家喜称,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11条的规定,世贸组织(WTO)成员不得对进出口实施数量限制。然而,美国的出口管制措施实际上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尽管如此,GATT第21条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赋予WTO成员在国家安全的名义下采取特殊措施,美国常以此为依据,为其出口管制辩护。
金杜律师事务所贸易·出口管制高级顾问陈起超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就美国在国际贸易中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实施的措施是否与WTO规则相冲突以及相关措施的正当性,涉及国际贸易法、国家主权等多方面复杂问题,2022年12月12日,中国已针对美国对华芯片等出口管制措施在WTO提起贸易诉讼,这也标志着中国在国际多边贸易框架下寻求解决中美技术领域争端的进一步努力,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自身权益。
陈起超解释称,美国出台这些政策时,多以所谓“国家安全”为由,而尽管WTO规则下存在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允许成员在保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限制性措施,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滥用“国家安全例外条款”,超出了国家安全的合理范围。
“中国在此前的WTO诉讼中明确主张所有国家应遵守WTO规则,避免以所谓国家安全为由对某些特定国家实施歧视性措施的行为。”陈起超说。
外国直接产品规则拓展长臂管辖
2024年12月2日,拜登政府发布了新的对华半导体出口管制措施,大幅扩大《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R)对芯片和中小企业出口的适用范围。随后在2025年1月13日,拜登政府发布的《人工智能扩散中期最终规则》进一步扩大了管控范围。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谈及相关措施时表示,美方拓展长臂管辖,对中国与第三国贸易横加干涉,是典型的经济胁迫行为和非市场做法。
江家喜解释称,美国的管控措施之所以强调“物项”(item),是因为它所要管控的不仅是物理产品,还包括软件等无形的技术。而这些无形的物项尽管不容易被发现,但却可能对技术转移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美国认为需要有一套规则来监管这些无形资产,确保其出口管制覆盖到软件等难以直接追踪的技术。这就是FDPR的由来。它的核心思想是,无论产品最终是否能被看见、是否具备物理形态,只要它包含了美国技术,就必须纳入美国的出口管制范围。
陈起超表示,FDPR近年来被广泛使用,同时就其域外适用的合法性、与多边规则相冲突等问题历来也存在较多争议。从美国法律角度看,这一规则允许美国依据《出口管理条例》(EAR)对外国生产的商品、软件或技术实施管制,是美国通过其国内法律管辖外国产品的管制措施,规则本质上带有产品域外管辖扩张的性质。而美国也往往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条“国家安全例外”条款为由,将这些出口管制措施定性为维护其国家安全的必要手段。
然而,从国际法视角来说,FDPR涉及域外管辖权行使的正当性问题。陈起超解释,一方面,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主权平等,各国的立法和执法通常都应限于其领土范围,除非存在明确的国际条约或规则支持域外适用,未经国际协商直接将FDPR扩展至第三国,则可能违反上述原则。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美国是否有权通过这些规则对其他国家的经济活动施加限制。另一方面,美国现行的FDPR适用范围非常宽泛,它可能将所有涉及美国特定技术和软件的产品均纳入管辖范围,并且针对特定国家采取差别性限制措施,这也意味着FDPR规则适用方面可能违反WTO相关原则。
“美国对FDPR的设计在不断扩大解释的范围。最初,管制规则的对象是那些直接由美国技术衍生出来的产品,如今,这种规则的解释更加宽泛,甚至可能包括那些经过多次转手的产品,只要最终与美国技术挂钩,便会被纳入管制。”江家喜称。
江家喜补充称,一些经济体可能在法律上通过制定“反制裁法”来试图保护本国企业不受美国制裁影响,比如欧盟就采取了类似的立法措施。然而,这些法律虽然在理论上可以抵制美国的“长臂管辖”,但实际上执行起来并不容易。因为企业和个人往往会与美国的金融体系、贸易体系甚至是旅行网络发生交集,一旦触及美国的相关法律,仍然会面临美国的惩罚。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不少美国主要企业、产业协会已对一些措施明确表示反对立场,部分国家和地区也表示不理解、不认同。相关做法是典型的经济胁迫行为和霸凌主义,既不理性,也极不负责任,不仅对中美经贸关系造成破坏,也将严重影响全球经济稳定发展。
企业的合规以及供应链调整应对法则
针对企业在应对美国系列出口管制措施时可能面临的挑战,陈起超称,国内企业在涉外法律领域的经验积累仍处于较为初期的阶段。从合规性角度出发,企业应首先要深刻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合规责任。同时,要根据自身业务的性质,及时调整业务布局和供应链策略,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政策带来的影响。
“国内企业需要格外关注相关法律的解读和应对,理解政策涉及哪些监管领域,哪些商品受到管控,哪些国家的监管有特定要求,是否存在适用的许可豁免条件等。例如,在产品管辖方面,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够真正理解这些法律的内涵。”陈起超说,“尽管我们可以讨论这些规则是否与国际法有冲突,但各国都在出台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政策的相关规则和措施的背景下,合规仍是企业的首要任务。”
从企业的业务布局和供应链调整层面来说,陈起超称,以美近日发布的《人工智能扩散框架的临时最终规则》为例,该规则设置十分复杂,涉及不同层级国家、产品、用户的不同监管,相关人工智能企业应充分梳理法规红线、许可豁免范围、可适用的经验证最终用户等内容,做好业务筹划,在合规范围内正常开发人工智能领域的应用,推广或采购相关产品。”他称。
从法律挑战的角度来看,江家喜表示,面对美国的制裁,企业仍然可以通过美国的法律体系寻求反击的机会。他称,美国行政部门的决策并非不受制约,仍需接受美国司法体系的审查。如果美国的行政机关没有充分合理的依据,企业可以通过美国法院申请司法审查,要求撤销不公正的行政命令。“过去也曾出现过成功的案例,一些公司或个人因美国行政机关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将其列入制裁名单,最终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了正义。”江家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