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我的朋友小文遇到这样一件事情。

2020年5月,小文在疫情期间向朋友小武订购一批口罩及制作口罩的机器,由于没法出门,所以二人就通过微信、电话等确定了合同条款,小文依照口头合同约定,向小武转账人民币45万元。

但是,小文在转账后,却迟迟没有收到口罩、机器设备等,询问小武,又是各种推脱,后来干脆电话也不怎么接了。

反复拉扯一两个月毫无进展,小文一气之下,就以被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受理斌调查后,发现小武其实也是一个“中间商”,小武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网名叫“人间正道”的网友,“人间正道”声称能以40万元的价格向小武供应小文求购的口罩和机器设备,但是差价5万元要等全额收到货款并发货开票后,再以业务费形式转给小武。

所以,小武在收到小文支付的货款后,当天就将45万元全额转给了“人间正道”,“人间正道”收到45万元后就将小武拉黑。

小武发现自己受骗上当后,无法面对小文,在推诿几天后也只能拒接小文的电话。

警方继续侦查发现,“人间正道”系境外注册账号,45万元也已经在多次转账后提现,无法追回。

根据调查的情况,警方无法将小武列为诈骗嫌疑人,也不具备抓捕真正的诈骗犯罪嫌疑人的能力,甚至连真正的诈骗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都无法确认。

从2020年开始,尽管刑事案件还立着,但已经没有侦查工作可以继续。

就这样一直过了四年,刑事案件毫无进展。

2024年5月,小文心想,既然刑事案件无法侦破,小武也证明不是诈骗,要不就去人民法院起诉小武未履行合同,要求其返还45万元。

人民法院收到小文的诉状,在得知公安机关已经对此案刑事立案后,就以“先刑后民”为由驳回了小文的起诉。

小文心中气恼,找到公安机关:“既然你们没有能力破案,长期挂案还影响我民事诉讼,这个案我不报了,我要求撤案”。

公安机关的回复可想而知,“刑事立案不是你想立就立,想撤就撤,公安机关既然发现其中有涉嫌犯罪的事实,撤案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至此,小文陷入了“死循环”。

刑事案件虽然立着,但是根本办不下去,也没法撤案。

民事案件因为刑事案件立着,也不再让小文立案。

刑事案件不让撤,民事案件立不了。

小文似乎没有任何办法来追索他的损失。

小文跟我说了这个故事以后,就像祥林嫂一样喃喃道:“我真傻,真的......”


我在听小文讲了这个故事以后,也在考虑,现在这个情况该怎么破局?

以下是我的思路。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那么,在这起案件中, 公安机关应该根据侦查的事实,以“有犯罪事实发生,但非小武实施”, 对小武做出终止侦查决定,并向小武出具终止侦查法律文书。


小文在取得该《终止侦查决定书》后,在起诉小武的民事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依法立案。

但是,这里有几个难点。

1、公安机关是否愿意向小武出具 《终止侦查决定书》?

2、公安机关向小武出具 《终止侦查决定书》后,小文并不是该文书的法定收取人,小文该如何取得该文书?此外,小武就算拿到了该文书,如果拒绝向小文提供(小武没有任何理由向小文提供文书,为自己惹来本已规避的民事诉讼)的话,小文是否能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等方式获取。

3、受理民事诉讼的法院怎样看待这份 《终止侦查决定书》?是否能够成为推翻原驳回诉讼请求的新证据,而开始审理小文与小武之间的买卖纠纷?

这些问题因为推演,还没开始实践操作,有类似事件成功处理经验的朋友可以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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