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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上午,由兴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武某某、孙某某污染环境案在戴南法庭开庭审理。兴化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该案系兴化市检察院首例向里下河环境资源法庭提起公诉的环保案件,部分人大代表、相关企业代表、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到场旁听。


基本案情

2010年以来,武某某、孙某某在兴化市戴南镇某村共同经营一不锈钢螺母加工作坊,作业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流至厂房外沟渠。2024年3月,两人经商议后,将震动清洗泵挪至生产车间内进行清洗作业,并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厂房东墙外流至沟渠。

后经鉴定,该作坊非法排放的废水是有毒物质,含重金属铬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含重金属镍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承办检察官从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等充分发表公诉意见,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表示对自己污染环境的行为后悔不已,并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下一步,兴化市检察院将继续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做好检察综合履职,努力以高质效办案守护蓝天碧水净土。

法条链接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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