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本文共计1891字,阅读需耗费7分钟
很多职场油条总把“N”“2N”“N+1”挂在口中,但却对上述三个概念没有清晰的了解。那么你了解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吗?上述三者能否同时主张呢?本文将明确上述三概念的性质和主张前提,帮助广大劳动者依据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与“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提到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就是大家熟知的“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具体计算方法为劳动者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实发工资)×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期间。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正常的工资。故后期主张补偿时,劳动者一般都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即用“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金额减去“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劳动者的正常工资”得到的差额。而非有些劳动者设想的在正常工资的基础上再支付2倍工资。倘若如此,企业便需要每月支付三倍工资,负担太重。
二、什么是“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常见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同劳动者达成一致的情形、无过错辞退、经济性裁员、劳动者被迫主动离职、劳动合同终止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经济补偿金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N”!其带有补偿性质,主要立意在于平衡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N+1中的1即代通知金,如果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经济赔偿金指的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具有明显的惩罚性,通俗一点讲也就是大家常说的“2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你提出的2N+1则是不存在的,这是因为能满足2N的情形是违法解除,底层逻辑是既然已经违法解除了,这种情形肯定包含没有提前30天通知,试想一下,单位已经要违法解除了,还有必要提前30天告知吗?
三、“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能否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同时主张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往往涉及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赔偿金的给付问题。从性质上讲,这三笔钱是各不相同的。其中,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加倍支付的工资。赔偿金主要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加倍支付的金额。
从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的性质和适用情形来看,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带有补偿性质;而经济赔偿金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而进行的赔偿,带有惩罚性质。因此,二者的关系为选择适用,要么主张经济补偿金,要么主张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
未签署劳动合同不代表未成立劳动关系,因此围绕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仍可主张赔偿或者补偿,若用人单位一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若劳动者被迫提出离职,则可同时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二者并不冲突。
贾特律师 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副主任助理、党支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西安浐灞国际港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陕西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工作队成员、陕西省图书馆“普法惠民 伴您同行”项目公益律师
业务领域:企业合规、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合同纠纷、行政复议及诉讼
部分客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委网信办、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陕西契阔荣建设工程公司、西安诺圆安亲教育科技公司、西安翔盛实业集团、四川神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