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费微短剧遭免费搬运,剧方愤然索赔。1月16日,南都记者从中国法院网获悉,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公司改编制作的微短剧《恰似xx》在微信小程序上以付费模式播出后,遭到另一家科技公司“改名换姓”搬运至“某小剧场”微信小程序中播放,其中还包含了原剧中需要收费的集数。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侵犯了某视频公司对案涉微短剧享有的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定由某科技公司(被告)赔偿某视频公司(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6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如今,微短剧盗版现象猖獗,不少需要付费上百元的剧集被以个位数在电商平台售卖,一条可以迅速变现的线上黑产链条已然成形。

未备案微短剧依然享有相应著作权

据了解,涉案微短剧是在2023年6月20日以小说《重生后XX》为剧本,改编拍摄为网络微短剧《恰似XX》,之后在原告公司短剧管理后台上架。2023年9月4日,上述微短剧在授权平台“某夏视频”微信小程序播放,其中第18集至第99集均需付费观看。但在剧集上线后,原告公司发现在被告公司经营的“某小剧场”微信小程序中有名为《这一世xx》的微短剧,从故事主线、剧情设计、人物设定到出演人员、视频时长都与《恰似XX》完全一样。同时,在短视频播放平台上,《这一世xx》的跳转链接会直接将用户引流至被告公司自己经营的“某小剧场”微信小程序上。原告视频公司发现后,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被告某科技公司诉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微短剧未被列入《2023年6月全国重点网络微短剧拍摄备案公示》信息,被告公司因此辩称其权属不存在。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是否备案并不影响案涉微短剧著作权的权属。换言之,微短剧有无备案,仅影响其是否能上线播出,其著作权人依然依法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侵权作品引流至自家平台被判赔4.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微短剧根据相关小说改编摄制、每集时长为2至3分钟左右、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具有独创性,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听作品,某视频公司(即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享有案涉微短剧著作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微短剧备案最新工作提示》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某视频公司根据该规定,按照“其他微短剧”类别进行了备案,该微短剧不属于禁止传播的视听作品,某视频公司除享有禁止他人侵权的排他性权利外,还有权主张赔偿经济损失。

同时,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案涉微短剧推广链接,并在其微信小程序上发布了与案涉微短剧名称不同,但集数与内容等完全一致的微短剧,该微短剧包含某视频公司在授权平台收费播放的内容,侵犯了某视频公司对案涉微短剧享有的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定由某原告公司赔偿某视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6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个位数售卖盗版甚至“出海”侵权

其实,自微短剧行业迅速崛起以来,其侵权现象也比其他行业来得更早。早前,共82集的爆款微短剧《我在八零年代当后妈》解锁全集正常情况下需付费上百元左右,但盗版全集仅需个位数,有些甚至打出了0.1元的极低价格进行售卖。南都记者以“微短剧 全集”关键词于电商平台搜索,发现有不少商家售卖“9999+部微短剧集合”“热门微短剧集合每日更新”等,价格在1元至9元不等,部分单部售卖的微短剧价格低至几毛钱,不少用户评论称最新的微短剧在卖家这也能同步更新。

除了在国内被盗版,微短剧的火热使得其已然出现“海外盗版”,并且形式独特。有媒体报道过,有中国的出海微短剧直接被盗版刻录成了DVD,并上架了沃尔玛超市销售,竟火爆到短时间内就售罄。此前,有MCN的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他们很多付费微短剧被改成英语剧名以及加上翻译字幕后直接在国外的短剧平台上架,并且能免费观看,而他们对这类跨国侵权也难有精力和财力去追击。

显然,付费微短剧被免费或低价搬运已然形成了一条可迅速攫利的黑色产业链。据悉,映宇宙集团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截至2024年1月,公司已有超300部微短剧被盗版并非法流通,整个行业的盗版作品数量更是高达数千部。就此,他们向警方报案,据警方介绍,这些嫌疑人通过非法盗取正版微短剧作品,然后再通过剪辑大量视频片段吸引潜在买家,并通过社交平台销售,构建了一条线上线下销售变现的黑色产业链。

官方成立微短剧工作委员会打击盗版

盗版猖獗也已然引起了官方的注意。据悉,去年,11月,中国版权协会宣布成立“微短剧工作委员会”。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公开表示,微短剧行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侵权盗版现象频发、版权纠纷争议不断等严峻挑战。他在给微短剧工作委员的建议中明确提到,要加强优质微短剧作品的版权保护,通过刑事、行政、民事等手段,对恶意盗版加大打击力度。

除了法律法规上加大力度打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宁立志还表示,网络平台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作为微短剧传播的主要渠道,平台需要对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加强对侵权内容的监管,对持续、反复侵权的用户采取限权、封号等措施。他还建议平台应适当引入过滤机制,探索与创作者合作的有效路径,如通过提供文本关键词、黑名单、预警名单等方式,预防、遏制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环境。

采写:南都记者 徐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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