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消防救援局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稿)》的意见。下载之后,我对照消防法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作认真学习研究。

简单统计了一下,该《建设标准》正文有30个段落,采用了29个“应”“应当”,用词强有力,若达不到或者做不好,恐怕是躲不过的。

但是,《建设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加重企业负担。理由如下:

首先,要求社会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没有法律(或上位法)依据。

一是《消防法》没有社会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的规定。《消防法》第四十一条,仅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即便将微型消防站扩大理解为志愿消防队的一种特殊形式,但也不应违反“根据需要”“建立”的法定前提,以维护社会单位自主管理的权利。

二是部门规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中,同样没有任何关于微型消防站以及志愿消防队的内容。

三是要求社会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与国务院文件规定冲突。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有6处提到“微型消防站”,其中3处是与志愿消防队同时出现的。其中的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均明确是“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而不是“应”。

其次,《建设标准》加重社会单位的负担

一是扩大了消防装备器材配置范围。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只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而《建设标准》却不加以区分,对场地、装备、器材、标识牌甚至工作服等 配置提出了统一要求,对有些社会单位而言,这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二是人员配备管理的要求畸重。《建设标准》提出“微型消防站人数原则上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的10%且不少于6人配备”“实行分班编组和24小时值班值守制”“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值班期间不得承担微型消防站职责”的要求,所耗费的人力成本绝对不是小数目,一个地区能够达到如此要求的社会单位,应该屈指可数。养不起,真养不起!

在当前严峻经济形势下,国家在改革涉企行政执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出台了很多政策措施,若能贯彻落实好,无疑是民生之福祉!相关主管机构制定消防管理措施,有必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体察社情兼顾民意。

谏言:《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稿)》不具备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不宜发布施行。

深入了解

承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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