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详见今日快报A4版)。这份司法新规明确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予以规制,引人期待。

无论夫妻关系是否存续,都要保护好未成年人,这是法律精神。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不少夫妻关系破裂后,出于利益和情感考量,发生“抢娃”大战。这一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成为“主角”,而无辜的孩子却成为“配角”,其处境和感受往往被忽视。一旦双方“战火”升级,就会给孩子带来巨大的伤害。而由此产生的心灵伤疤,可能会伴随其一生。这很不公平,也很残忍。

长期以来,一些人总以为抢夺、藏匿孩子是私人事务,旁人无可置喙,法律也管不着。这是大错特错的。孩子不应该成为婚姻破裂的牺牲品,也不应该被无视权利,更不应该成为离婚夫妻要挟对方的“工具”。但未成年人难以维护自身权益、抵御外在的风险,在亲情难以割舍的情况下也难以为自己做出最合理的选择。如此一来,以司法之名,深入特殊领域为未成年人设置保护地带,至关重要。

换言之,在离婚夫妻常发生“抢娃”行为导致未成年人失去应有庇护的情势下,以法治之力厘清边界、规范行为,是呵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必有之举。在现有法律文本的基础上,强化司法规制,约束离婚纠纷中的过火行为,引导离婚双方保持克制和包容,尽力为孩子创造一个相对平易的生活环境,很是迫切。

应该看到,该新规推出了三点规制之策。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显然,操作性很强的干预和制止机制,有利于尽快结束事中未成年人的噩梦,让他们免于更多的命运动荡。而把抢夺、藏匿行为列为“不利因素”,可以视为提高离婚夫妻的犯错或违规成本,可以倒逼当事人冷静处事,回到“谈判桌上”。这对改变“谁闹谁有理”“谁抢谁占优”的现状,大有裨益。

孩子是家庭的成员,也是社会的成员。很多情况下,婚姻的破裂、家庭的不完整,是无可挽回的,但是一个孩子的成长,理应得到相对更好的养分和力量——除了各种情感的灌注,法治的“供暖”,也必不可少。

现代快报/现代+首席评论员 戴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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