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14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已经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市场监管总局第 32 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去年 10 月 11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而今日公布的正是此前《征求意见稿》的正式版,对比一下会发现,正式版的《合规指引》变动不大,仅是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个别地方的措辞进行了一些细微的调整和完善,使内容更加清晰、规范,更具可操作性。
这份《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旨在指导中国医药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预防和遏制商业贿赂行为。
从内容来看,《合规指引》共 4 章 49 条,详细阐述了医药企业在学术拜访、业务接待、咨询服务、外包服务、折扣佣金、捐赠赞助等多个方面的合规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明确了医药企业的责任,并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同时,指引也鼓励企业主动报告违规行为,并对配合调查的行为给予相应考量。最终目标是维护医药市场公平竞争,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合规指引》指出,医药企业是防范自身商业贿赂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医药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
《合规指引》说明,文件中对“医药代表”的定义参照国家药监局相关规定,文件所称的学术拜访交流,是指医药代表和医疗器械学术推广人员向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有关医药产品的学术推广活动。医药企业应当安排本企业的医药代表和医疗器械学术推广人员从事学术拜访交流工作,销售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参与学术拜访交流。
比如在医药代表学术拜访交流的商业贿赂风险中,列出了规范事项清单和风险警示清单:
规范事项清单:
应该规范医药代表和医疗器械学术推广人员的职责和行为;
应当履行医药代表备案程序;
应该遵守医疗卫生机构规定开展学术拜访交流;
可以依规开展学术推广。
风险警示清单:
禁止向医药代表和医疗器械学术推广人员分配销售任务;
禁止干预或影响临床使用医药产品;
禁止索取、统计医药产品处方数量;
禁止以不正当利益诱导医疗卫生人员。
针对药企的业务接待,《合规指引》也有风险警示:
医药企业应关注频次不合理的或者超出商业惯例的业务接待。
医药企业应避免将业务接待安排在名胜景区或者高档奢侈的地点,或者选择与娱乐活动相关联的场所。
禁止医药企业向被接待人员的近亲属等无关人员提供业务接待,或者以接待的名义向上述无关人员输送利益或者支付费用。
禁止医药企业在业务接待中提供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禁止医药企业将业务接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其他名义虚列、隐匿。
除此之外,对于向医务人员服务费的支付也有要求,比如“医药企业应避免以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方式向医疗卫生人员支付服务费”,等等。
来源:医药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