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过儿们来说

案例是法考的表现形式

而一个个真实发生的刑事案例

就像是法律发展道路上的坐标

见证并推动着法治进程不断前行

厚大的老师们为大家精心盘点了

15 个推动法治进程的刑事案例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说不定今年就考到了呢

孙志刚案

【案件影响】

因一个人的死亡而引发国务院出台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案件综述】

孙志刚(1976年7月29日~2003年3月20日),男,出生于湖北黄冈,2001年武汉科技学院染美本科毕业。2003年3月17日晚,刚从大学毕业两年。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18日,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20日凌晨,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孙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经法院审理,涉嫌故意殴打孙志刚致死的12名被告及在孙志刚被收容过程中涉嫌渎职犯罪的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刑及有期徒刑,对此案负有责任的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20多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6月20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新办法正式施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赵作海案

【案件影响】

赵作海案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反映了刑事实务部门在办理某些案件中的渎职行为。鉴于此,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案件综述】

赵作海(1952年出生),1997年10月30日夜,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1998年2月15日,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2009年患偏瘫无钱医治,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2010年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2010年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2010年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给了赵作海。

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无头尸体的身份及案件侦破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河南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刑侦、技术和审讯专家到一线指导破案。经DNA鉴定,死者身份确定为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经进一步侦查,专案组认定柘城县老王集尹楼村人李海金、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杨明福、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张祥良有重大作案嫌疑。三人在媒体报道赵作海无罪释放后,分头潜逃外地。专案组立即展开追捕。2010年5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杨明福在商丘市区被抓获;2010年5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李海金在天津被抓获;2010年5月24日,犯罪嫌疑人张祥良在辽宁省沈阳市被抓获。经审讯和调查证实,李海金因与受害人高宗志在山东菏泽做月饼生意期间产生矛盾,便怀恨在心,预谋将其杀死。1998年9月12日晚,李海金指使杨明福、刘院喜(此人于2006年5月24日因抢劫杀人被判处死刑)先到李海金所在的手巾李村村边等候,李海金、张祥良将高宗志约至离李海金家不远的本村西地,几人将高杀害、肢解并抛尸。为掩盖尸体不被发现,四人在作案后又将三块石磙推入扔放尸体躯干的机井内。

吴英案

【案件影响】

2012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两会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吴英案”的有三点表态:我注意到,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十分关注吴英案。我想这件事情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第二,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慎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通知,并且对吴英案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第三,这件事情反映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与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不适应。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而银行又不能满足,民间又存有不少的资金。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包括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案件综述】

吴英,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原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英没读完技校,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后结识了丈夫周红波,并由周家投资15万元,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做起了生意。之后开办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注册资金人民币2万元)。此后,她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注册资金人民币2万元),紧接着,她又开办东阳千足堂理发休闲屋(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2006年4月起,吴英在东阳注册成立了10余家以本色命名的公司。2006年下半年,吴英以一亿注册资金先后创办了“本色集团”的八家公司,行业涉及酒店、商贸、建材、婚庆、广告、物流、网络等。外界一度传闻其资产高达三十八亿元,并由此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

2007年3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浙江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与她同时被批捕的还有六人。2007年3月,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东阳市公安局逮捕。2009年4月1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吴英,检察机关指控吴英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亿元。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亿余元。对于这些借款,吴英在法庭上一口咬定都是为了公司的发展需要。为此,她甚至不惜给借款人每万元每天35元至50元不等的高额利息。

2009年金华市中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英不服判决上诉。2011年4月二审开庭时,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吴英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裁定: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聂树斌

【案件影响】

聂树斌案再审影响重大,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高度重视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聂树斌案是一起历时22年且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另案被告人王书金2005年自认真凶以后,社会公众对如何处理聂树斌案十分关注,聂树斌案再审正是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启动并进行的。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聂树斌无罪,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一是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有力践行了我们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一贯方针,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二是聂树斌案再审改判,充分彰显了对人权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贯彻,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的有效落实。三是聂树斌案再审改判,充分展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是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坚定实践,是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的重要成果,必将在全社会产生信仰法治、信赖司法的正能量。

【案件综述】

聂树斌,1974年11月6日-1995年4月27日,男,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县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1994年12月6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某某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而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聂树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孟东丧葬费及其它费用二千元。” 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强奸妇女罪量刑重”,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原判决第(二)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它费用二千元整;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天后,聂树斌被枪决

2005年,河南省荥阳市警察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称多次强奸、杀人,并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也是他所为。2006年,邯郸市中院开庭审理了王书金一案,但起诉书内只字未提与聂树斌案关联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2007年3月,邯郸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死刑。王书金提出上诉,坚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是其所为。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

2014年12月12日,山东高院立案复查当天,该院复查工作合议庭法官会见了聂树斌近亲属和其代理人,依法向聂树斌母亲张焕枝送达了立案复查决定书。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作出了《聂树斌故意杀人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家属寄送国家赔偿决定书,各项赔偿共计268万余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52579.1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万元,精神抚慰金130万元,聂树斌母亲张焕枝个人的抚养费6.4万元 。2018年8月28日,聂母称,聂树斌父亲25日因意外摔倒去世,并表示其和丈夫2人生前能看到聂树斌洗清冤屈的结果“很满意”。2020年11月9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向被告人王书金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年11月24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理的被告人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 2020年12月22日,王书金案重审案二审宣判,其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死刑。王书金坚称自己是聂树斌案真凶,法院未认定。2021年2月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罪犯王书金执行了死刑。执行死刑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王书金近亲属会见,但其近亲属拒绝会见。

呼格吉勒图案

【案件影响】

2015年1月6日,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了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这十大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14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为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以及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或借鉴作用的刑事案件。呼格案被列入第一位。3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两高报告中都提到了“呼格吉勒图案”。6月8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白皮书提到,多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得到纠正,呼格案被选入。

【案件综述】

呼格吉勒图,1977年8月9日~1996年6月10日,内蒙古人,原内蒙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职工。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一名杨姓女子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去厕所,当晚21时15分后,发现该女子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听到女厕内有女子呼救,便急忙赶往女厕内施救。而当他赶到时,呼救女子已经遭强奸后扼颈身亡。随后,呼格吉勒图跑到附近警亭报案,呼格吉勒图被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长冯志明认定为杀人凶手。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呼和浩特市破获一起系列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在交代的十几起案件中,其中第1起就交代了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宿舍大院女厕所的一起命案。当时系列杀人案专案组的干警感觉非常吃惊。因为这个案子的凶手已经被执行死刑了,现在又出现了一个凶手。2005年10月30日,某记者采写内参,内参发出以后获得了中央领导的批示。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进行一审。据参与此案开庭的一位司法干部回忆:公诉机关当庭对赵志红招认的10起强奸杀人案中的9起提起公诉,唯独漏掉“4·9”杀人案。赵志红当场便指出这个问题:“我做的第一起案子就是厕所女尸案,检察院怎么不公诉,审理中为何也没有人提呢?”当时庭审现场很尴尬,哪有被告人自己主动揽罪责的?现场多名法警维持秩序,并且在审判长的提示下,阻止赵志红继续就此事讲更多细节。之后该案继续开庭,赵志红当庭被宣判死刑,等待省高院二审。 中央领导的批示传达到内蒙古,批示要求对“4·9”女尸案要重新复查。之后,二审没有开庭,赵志红也被押回看守所。2014年3月初,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成立了呼格吉勒图案件复查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审理。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并向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2015年1月5日,赵志红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中在当天下午,该院不公开审理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罪一案。2015年2月9日9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2015年4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赵志红的上诉,维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法官接纳其中一起控罪属未遂犯罪,但对赵志红提出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不予采纳,维持一审裁决。2019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9年7月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许霆案

【案件影响】

许霆案很好地体现了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即针对许霆的行为可以认为期待可能性减弱,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启动了《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案件综述】

许霆,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出生在山西临汾。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年轻保安员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他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存款账户里却只被扣除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连同前两次总计取款17.5万余元。事后二人各携款潜逃。

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交易异常后,经多方联系许霆、郭安山,要求退还款项未果,于2006年4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许霆、郭安山列为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1万8千元。到2007年5月许霆在陕西宝鸡被警方抓获,但17.5万元款项因投资失败而无法追回。

郭某某投案自首后是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最终依法判处了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认为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随后,许霆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许霆盗窃罪成立,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但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重审宣判后,广州市中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刑事审判二庭甘正培庭长结合判决书里内容,对公众关注的几大焦点问题详细答疑。甘正培首先表明,许霆虽未采取有预谋或者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但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故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最低法定刑是无期徒刑,而重审判决却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这很容易让人疑惑。对此,甘正培表示,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就低判处其无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昆山“龙哥”案

【案件影响】

昆山“龙哥”案的视频在网上一经公布就引起热议,社会反响热烈,对于正当防卫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起到了很大的普法作用,并最终促成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案件综述】

于海明,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宁强县,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江湖人称“龙哥”)酒后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大连杀害幼女案

【案件影响】

之前刑法明确规定,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本案行为人蔡某某实施行为时差2个月年满14周岁,身高1.75米,体重超过140斤,已与成年人无异。面对此类极端恶性刑事案件,公众不禁担忧,收容教养制度能否起到足够的惩戒作用?面对汹涌的民意,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件综述】

2019年10月20日下午,大连市沙河口区时年10岁的女童淇淇从培训班放学回家路上,被居住在同小区的13岁少年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差2个月年满14周岁)杀害,骗到自己家中,并试图与她发生性关系。然而,淇淇拒绝了他的要求。不料,蔡某某将小淇将其杀害,并将其尸体抛在小区灌木丛中。

淇淇父母发现女儿失踪后报警。接警后,大连市公安局经连夜工作。2019年10月20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但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3年。

淇淇父母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8月10日14时30分,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蔡某某、庄某某(加害人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辽宁省级平面媒体上向原告小淇母亲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此外民事赔偿部分,判处蔡某某、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计1286024元。法院判决中提到,蔡某某杀害女童的动机是意欲强奸,遭到拒绝后实施杀人抛尸恶行,作案手段极其恶劣。行凶后的男孩还在班级QQ群里“直播”搜查现场视频,足见其毫无悔意,冷漠狠戾令人震惊。

2020年9月7日,遇害女孩的母亲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已受理该案。

2020年10月9日,行凶者父母因未执行法院判决被依法拘留。

2020年11月6日,蔡某某父母在《大连日报》对受害女孩家人登报道歉。称“一定会按照判决赔偿,就算砸锅卖铁,做牛做马我们也会尽全力赔偿”。

张玉环再审无罪案

【案件影响】

该案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重要体现。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宣告张玉环无罪,这彰显了我国司法体系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坚决贯彻。

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是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也是对人权保障的必然选择。这一原则的确立和贯彻,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案件综述】

1993年,张玉环被指控杀害同村两名男童,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狱中,张玉环始终坚持自己的清白,不断提出申诉。经过长达27年的司法程序,包括多次上诉、申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案件终于迎来了转机。

2020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张玉环案进行了再审。经过深入细致的审理,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张玉环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得出张玉环实施犯罪的唯一结论。因此,法院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改判张玉环无罪,并当庭释放。

河北邯郸初中生杀人埋尸案

案件影响】

该案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严肃对待和精准量刑,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该案的审判不仅依法惩处了犯罪者,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促使家庭、学校、社会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道德教育,推动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同时,该案也引发了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深刻反思,增强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案件综述】

2024年3月,河北邯郸一名13岁初中生王某某被三名同龄同学(张某某、李某、马某某)因矛盾纠纷杀害并埋尸于废弃蔬菜大棚内,其中张某某和李某为主要凶手,马某某未直接参与杀人但知情并参与后续处理。案件经调查审理后,张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李某获刑十二年,马某某因未直接犯罪被决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此案件引发了社会对青少年教育和法律责任的深思。

百香果女孩再审案

【案件影响】

该案重申了我国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决心,彰显了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同时,该案也强调了自首情节并非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对于性质恶劣、危害重大的犯罪行为,法律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对危害未成年人成长、威胁未成年人安全的行为构成了有力震慑。

【案件综述】

2018年10月4日,广西灵山县10岁女童小燕(化名“百香果女孩”)在贩卖百香果返家途中,被同村村民杨光毅持刀刺伤双眼及颈部并强奸,后遭抛尸。案发后两天,杨光毅自首。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因杨光毅的自首情节,二审改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引发社会舆论关注。2020年,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杨光毅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最终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余金平交通肇事案

【案件影响】

首先,该案通过司法程序严格遵循了“上诉不加刑”的法律原则,确保被告人在行使上诉权利时不会面临刑罚加重的风险,这不仅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也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其次,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与讨论,特别是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检察机关抗诉与被告人上诉后刑罚变更的相关规定的深入探讨,这对于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案件综述】

2019年6月5日晚,被告人余金平酒后驾车在北京门头沟区撞倒被害人致其死亡,之后驾车逃逸并擦拭车身血迹,回现场观望后逃离。次日凌晨,余金平经妻子劝说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法院认定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因其自首、初犯且家属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余金平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余金平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王书金强奸杀人案

【案件影响】

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的坚守,以及对实事求是原则的贯彻。该案强调了刑事案件的判处必须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形成扎实、合法的证据链,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案例彰显了法治的严肃性和复杂性,对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综述】

王书金,河北广平人,小学文化,早年因强奸罪被判入狱,刑满释放后继续作案。1993年至1995年间,他在河北广平县多地连续实施强奸并杀害多名妇女,其中包括1994年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一起奸杀案。然而,这起案件最初被误判为聂树斌所为,聂树斌因此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直到2005年,王书金在河南被捕,主动交代了包括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在内的多起案件,才使得“一案两凶”的情况浮出水面。此后,王书金的案件经历了多次审理,包括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发回重审。在审理过程中,王书金坚称自己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的真凶,但法院未予认定。最终,2021年2月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罪犯王书金执行了死刑。

南医大女生被杀案

【案件影响】

该案彰显了我国法治社会对正义的不懈追求和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治。该案的成功侦破和审判,不仅为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迟到的正义,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无论时间多久,司法机关都会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维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该案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证据收集、审查、判断等方面的严谨和专业,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案件综述】

1992年3月20日晚,南京医学院(现南京医科大学)女学生林伶在自习后失踪,4天后其尸体在校园内一窨井中被发现。经法医检验,林伶头部遭钝器重击,遭强奸后被投入窨井中溺亡。案发后,警方全力侦查,但因破案条件不足未能迅速破案。2020年,在全员核酸检测的常态下,警方通过DNA比对意外发现嫌疑人麻继钢,并将其抓获。麻继钢对强奸、杀害林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历经28年终得告破,2021年麻继钢被执行死刑。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命案积案的持续攻坚和对正义的不懈追求。

张志超再审无罪案

【案件影响】

该案彰显了我国司法体系有错必纠的决心和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坚守,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推动法治进步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案件综述】

2005年1月,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失踪,一个月后其遗体在学校男生厕所被发现。张志超被认定为凶手,以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然而,张志超在狱中坚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并未实施犯罪。经过多年申诉,案件最终在2018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2020年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张志超无罪,并当庭释放。张志超随后申请国家赔偿,最终获得约332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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