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1 —

【以案普法】

起重机作业时发生事故致人伤害,交强险要赔吗?

驾驶员在驾驶起重机吊送材料时,因操作不当致人受伤。车主投保了交强险,伤者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拒绝赔偿。那么,起重机作业时发生事故致人伤害,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9日,刘某将起重车开至案涉工地,后由邓某甲驾驶操作作业。邓某甲驾驶起重车吊送材料时,由邓某乙协助其将材料挂在起重机钩子上,邓某甲在操作过程中因未注意到邓某乙未离开,将材料甩到邓某乙腿部。事故发生后,邓某乙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2,370.09元。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邓某乙构成十级伤残。车辆所有人为案涉起重车在A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B公司投保了特种设备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邓某乙与邓某甲、A公司、B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赫山区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某甲作为案涉车辆的驾驶人在操作作业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邓某乙受伤,应当对邓某乙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邓某乙协助被告邓某甲操作作业,其未在完成挂钩任务后及时离开操作现场,其对自身的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法酌情认定邓某乙自身承担20%的责任,邓某甲承担80%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A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起重车系兼具交通工具和起重机械两种功能的特种车辆,主要用于施工作业而非道路行驶。为特种车辆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分散在行驶往返作业路途中或是从事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风险。保险人应明知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以及存在的特殊风险。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就特种车辆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答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故A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付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邓某某139,379元;B公司在特种设备责任保险限额范围赔偿邓某某17,056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法官说法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法律规定特种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提供的是基础保障,其目的在于分散事故风险,保障事故受害者得到必要的救助和赔偿。特种车辆较普通车辆具有特殊性,其主要的使用场景是施工作业而非公共道路行驶,若要求以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不仅违背保险的宗旨,亦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郭凤郡

2025年第9期

总第17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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