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将孩子送到早教中心接受早教教育,

不料遭遇早教中心停业停课,

未完结的课程款退款难的糟心事。

不久前,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

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图源网络(侵删)

01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31日,蒋某在钦州市某育儿教育公司为孩子购买了早教中心的“越野车+积木桌”早教课程,并支付了1.7万余元的课程费用。之后,孩子在早教中心上了54节早教课程,蒋某对早教中心的服务也颇为满意。

然而,2022年10月19日,蒋某在微信群内收到了一条消息:早教中心因装修升级将暂停课程,为期约5个月。蒋某虽然有些不满,但还是选择等待。然而,2023年5月,他准备将孩子继续送至早教中心上课时,却被告知课程已过期,无法处理也无法退款

蒋某多次与早教中心沟通,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他向钦州市钦北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育儿教育公司退还剩余未上的18节课程费用共计4320元

02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蒋某已在育儿教育公司购买早教课程并支付相应费用,由育儿教育公司提供持续的早教课程服务,蒋某也已实际接受了54节课程服务,因此双方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服务合同属于预付费用的不定期持续性合同,蒋某作为消费者对此类合同享有的权益并非一次性直接获得,而是依赖于育儿教育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持续提供服务,蒋某对此享有期待权。因此,该合同以双方信任为基础,依赖于育儿教育公司持续履行合同义务来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商业信誉和行业自律。对于此类不定期持续性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需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双方就蒋某购买的课程未签订书面协议,对权利义务、使用期限及退款条件等均未作出书面约定,且没有证据表明该案存在费用不得退回的情形,因此,蒋某主张育儿教育公司退还未使用的课程费用432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育儿教育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蒋某主张的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育儿教育公司应退还蒋某未使用的课程费432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尽管蒋某与育儿教育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蒋某已实际支付了课程费用并接受了部分课程服务,双方因此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随后,育儿教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突然停业装修,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一行为明显构成违约。育儿教育公司不仅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育儿教育公司在违约后拒绝退还蒋某剩余未上的课程费用,这一举动既违反了合同义务,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事实,法院在判决中支持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育儿教育公司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家长在遇到早教机构退费问题时,可以先尝试与早教机构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家长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反映情况,通过相关部门对早教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促使早教机构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协商和向相关部门反映都无法解决,家长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文 | 庞萍

编辑 | 苏冬梅

审核 | 梁业盈

【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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