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文化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王春雷受贿一案。


▲庭审现场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24年,被告人王春雷利用担任共青团贵阳市委副书记,贵阳市花溪区委副书记,贵阳市文化局局长,贵安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多彩贵州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贵州文化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征地拆迁、土地获取、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17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公诉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王春雷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春雷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春雷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庭审现场

2024年11月1日,贵州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贵州文化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王春雷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春雷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为谋求职务升迁,长期搞政治攀附,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热衷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安排,谋求特殊待遇;罔顾组织原则,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权色交易;道德败坏;目无法纪,酒后驾驶机动车;权力观扭曲,将手中的公权力作为谋私敛财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土地获取、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春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春雷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红星新闻记者蒋麟 姚永忠 图据黔南州中院

编辑 郭庄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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