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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薛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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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2月4日,台湾知名作家琼瑶在家中去世,终年86岁。根据媒体报道,琼瑶女士并未留有法律性质的遗嘱。作为言情小说的“教母”级作家,她一生共写了66本书,改编成电影55部,电视剧34部,去世后留下了大量的著作权遗产。琼瑶不仅著作等身,著作权的商业价值运营也是非常成功。她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和天价著作权的传承问题,颇受大众关注。

据报道,琼瑶的遗产版图主要包括:(1)她名下的房产,其中包括著名的“可园”和双映楼等房产;(2)她作为作者的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3)可人传播有限公司、怡人传播有限公司、仲杰传播有限公司等企业中,琼瑶持有的股权。其中,仅《还珠格格》的全球版权价值或为10亿元台币(约2.2亿元人民币),还不包括被改编的80多部影视作品。所以,琼瑶女士一生就是大女主,不但是著名作家,还是成功的影视产业企业家。不过,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家,她的产业核心资产是无形资产——大量书籍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所以,分析琼瑶的传承案例,必然要了解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在内的传承特殊之处。

01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只能继承财产权且有保护期限制

知识产权主要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类,本文重点讨论的是著作权继承的法律规定和规划。

1.“一体两权”——著作权的财产权后人可继承,人身权专属于作者

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体现的是作者精神权益,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是作者通过其创作的作品获得的经济收益的权利,包括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及获得报酬权等。

对于著作人身权,不论是中国大陆还是中国台湾法律均规定,除了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外,继承人只享有对作者著作权人身权的保护权利,而不能通过继承享有,即著作权的人身权专属于作者。对于著作财产权,自然人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但是继承到的著作财产权有一定期限(见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1条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15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2.终身+身后50年保护期——著作权传承有期限,并不是永续传承

为了促进文化传播与发展,著作权的财产性权利,各国、地区法律一般都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与大陆相同:自然人著作权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均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五十年,即后人继承作者著作财产权后,只有五十年时间去实现作品的经济价值,期满后作品就进入共同领域,发行出版、改编等都不需要继承人同意了。作者著作权的人身权保护期不受限制,即不论是作者本人,还是他的继承人,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性权利不受保护期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22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23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台湾地区《著作权法》

第三十条 著作财产权,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存续于著作人之生存期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著作于著作人死亡后四十年至五十年间首次公开发表者,著作财产权之期间,自公开发表时起存续十年。

此外,除了著作权有保护期外,其他的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也有保护期,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笔者总结如下:


02

琼瑶多部作品著作权,身后“碎片化”继承的弊端

琼瑶的遗产主要在台湾,她的继承问题应该适用台湾法律。台湾法律中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和大陆法律比较有所不同。

1.“一体两权”——著作权的财产权后人可继承,人身权专属于作者

根据大陆法律,法定继承人有二个顺序,第一继承顺位为配偶、子女及父母,第二顺位则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继承第一顺位不但有配偶和子女,也包括了被继承人的父母。中国台湾的法定继承顺位可以概括为“1个当然+4个顺位”,即被继承人的配偶属于“当然继承人”,有权依次参与四个顺位的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顺位为:第一顺位为直系血亲卑亲属(例如子女、孙子女,按亲等近者为先);第二顺位为父母;第三顺位为兄弟姊妹;第四顺位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位没有除配偶之外的继承人的,进入下一个顺位;只要配偶健在,是每一个顺位的当然继承人。

两地不仅对法定继承人顺位规定不同,关于继承份额的规定也差异较大。根据大陆法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包括配偶)。除非有“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但不尽抚养义务的”,这三种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均等分。然而,与大陆地区的“均等原则”不同,台湾地区的继承份额规定比较复杂,是根据各个继承人的不同身份及血缘亲疏,在财产分配的比例上有所不同。具体可见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1130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台湾地区《民法》

第1138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第1139条 前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以亲等近者为先。

第1144条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四、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为遗产全部。

2.著作权进行“碎片化”继承,作者身后会有哪些“治理”麻烦?

琼瑶一生有两段婚姻,与第一任丈夫生有一子陈中维,和第二任丈夫结婚多年,并没有生育子女。她去世时,丈夫早已过世。假如琼瑶未有遗嘱,那么根据上述台湾的法定继承规定,她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只有她的儿子陈中维。也就是说,她名下包括多本书籍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如果在个人名下,她的儿子依法继承这些诸多作品的著作权,在琼瑶过世五十年内,要是发行、改编、拍摄这些作品,都要一一获得继承人的许可。

我们来假设一个比较极端的场景,假设琼瑶有三个儿子,每个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均平均继承。如果她66本书身后全部再版或拍摄,意味着出版社或影视公司要就每一个作品逐个取得全部继承人的授权,66本书涉及200多次沟通成本。

法定传承意味着要承担高度分散化传承的风险,即缺乏规划和传承布局是“带着治理成本”的传承。如果家庭成员(继承人)认知不一致、或关系破裂陷入僵局,很有可能因为按份共有著作权的“大锅饭”不能高效、统一决策,从而导致在作者身后五十年,无法最大限度发挥版权的商业价值。

我们来看几个实务案例,在吴某2等与段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案号:(2018)京02民终872号)中,法院对于各继承人要求分割《故文辑存》一书著作权的请求,判决各个继承人按照相应的份额分割著作权对应的财产权利。而在夏某1、王某1继承纠纷案(案号:(2018)粤01民终3262号)中,法院判决其中一位继承人继承全部的著作权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因此,目前大陆法院在裁判著作权财产性权利继承时,既有按份共有,也有一人继承,向其他继承人支付补偿价款。笔者看来,哪一种方式都不太建议。第一种裁判方式,涉及碎片化继承的弊端;第二种裁判方式,涉及著作权的价值评估标准和费用,以及获得著作权人支付折价款的现金流压力。

所以,对于拥有大量知识产权或高价值知识产权的作者,主动规划和布局身后传承“智慧”模型,让作品再为家族贡献50年,就变得尤为重要。

3.琼瑶生前完成版权的“归拢”布局,化多个版权为股权集中传承

据报道,琼瑶生前已将名下全部文学作品的著作权转移到可人娱乐国际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琼瑶过世后,该公司发布声明,称其是琼瑶作品图书版权的唯一持有方。这意味着,在法律上琼瑶的继承人不会继承到琼瑶图书作品的版权财产性权利,而是继承持有所有图书作品的公司股权,即琼瑶生前持有的股权,作品版权由该公司持有和管理。

如果消息是真实的,与传统的著作权逐个继承方式相比,琼瑶女士这种“归拢版权为股权”的传承方式可以实现高效、集中的传承无形资产。例如,在需要再次出版作者作品时,不需要和继承人逐个沟通,只需要和公司进行商业磋商、签署协议即可。这样,继承人通过股权享有版权的商业化运作价值,公司及管理层作为职业团队专业化管理版权,比之个人直接继承著作权可谓扬长避短。琼瑶女士,在商业上一直是聪明和有执行力的。

对于没有进入公司的其他影视作品,是否还是在琼瑶名下无从知悉。如果是的话,还是面临个人继承的问题和麻烦。比如50年内传承到第三代,继承人数多元、决策迟缓与僵局的问题。

03

琼瑶女士最后的作品,

——创设“归拢型”传承模式

琼瑶的离世是一代巨星陨落,不过她生前关于著作权创设性安排,也给我们带来很多创新模式的启发。笔者总结如下:

1.复杂类型资产——

传承规划从全局出发

对于复杂类型的核心资产,传承规划并不意味着简单写写遗嘱,做做资金型保单或信托,而是从全局出发,抓住特殊遗产法律属性的核心问题,放眼身后的麻烦和动荡,在生前就借助法律架构和工具,提前布局一揽子解决。

2.传承规划需化繁为简——

先归拢、再传承

琼瑶传承案例的模式揭示了一个重要的隐形传承需求——先归拢、再传承。无论是知识产权、房产还是股权,高净值人士往往拥有多宗财产,每一宗财产都是一个独立的遗产,如果没有集中传承的框架搭建,就要面临分散化传承的流程、决策、税务等繁复成本。所以,传承规划要化繁为简,考虑搭建聚拢遗产的架构进行传承。

3.借助组合拳——

知识产权类型信托

本案的著作权主要通过公司架构进行集中,其实也可以通过设立知识产权类型的信托,将版权的财产性权利转移到信托,实现作者多个著作权以信托为集中管理的载体,进行“智慧型”传承,这时的信托期限可以和著作权的保护期结合起来。所以,复杂传承往往需要借助组合拳。

笔者看来,大众忽视了对琼瑶女士最后的作品的解读——深思熟虑后把版权集中安排。这种传承的“整理功力”不可小觑。创富厉害的一代,传承也应一样厉害——既传家产,又传铠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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