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璟璟

近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其中明确,秸秆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对水稻、油菜、玉米、棉花等农作物的秸秆按照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等方式予以利用;对禁烧区带有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的秸秆,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露天焚烧。同时对违规露天焚烧秸秆规定了罚则。该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澎湃新闻)

秸秆处置,过去很长时间就是“一烧了之”。由此,引发了诸如“空气污染”“火灾隐患”等等问题。近年来,在环保压力下,各地纷纷对之强化治理,其总的思路,就是“综合利用”。应该说,这一思路,合乎科学原则,其阐述的种种举措,也符合“损失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逻辑。然而从实践反馈看,一些地方规划虽好,落实却严重不到位。其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产业配套来支撑“秸秆综合利用”,对秸秆焚烧一禁了之,却始终没有解决“之后怎么办”的问题。

的确,秸秆焚烧,是一种最原始、最粗放的处置方式,但在农民群体看来,这也是最简单、最省事的。围绕秸秆处理的博弈,一直在延续,其核心焦点其实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就是如何界定“效用”或曰“经济性”?其二就是“治理成本”的分摊机制如何设计?此前,有媒体报道,部门农民反映,“禁止秸秆焚烧,带来了病虫害加重、化肥农药用量增加等问题”——回到农业本身,此举的后果、背后的成本分担,属实有必要重新梳理一番。

应该说,对一刀切禁烧秸秆的再审视,在政策层面也得到了积极反馈。此番,湖南的新规,就列出了某些“例外情况”,规定“带有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的秸秆,可以露天焚烧。”对于局外人来说,其实很难精准评估,这一“豁免范围”到底有多大?“带有病虫害的秸秆”,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标准,其并没有太多“定量化”的表述,这或许会导致操作层面“灵活掌握”的属性很强。在“一烧了之”和“一禁了之”之间,分类处置的模式,的确是个能够为各方接受的中间项。

农业生产自有内在的规律,经济性、可续性,乃是其内在诉求。更好地兼顾这种行业诉求,更好地平衡环保需求,需要更务实地制定好方案,更需要切实地执行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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