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不少喜好“野味”的人,为了大饱口福猎捕野兔、野鸡等野生动物,但你知道吗?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野生动物不是你想捕就能捕!莫因“野味”进牢狱。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在榆阳区金鸡滩镇曹家滩村附近沙梁,利用强光手电、电光炮等工具多次狩猎活野兔。经认定,查获的野兔均为由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兔。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三有”保护动物野兔,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另一类是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该案涉及的野兔就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的一种,另外我们本地比较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还有麻雀、青蛙、蟾蜍、野鸡和各种蛇类等,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不要因一己私欲,非法捕猎、滥杀、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走私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争做关爱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携手共建良好生态文明环境的好市民。

供稿:刑一庭

通讯员:任继荣、王娜

编辑:李华菊

审核:张建磊

榆 林中院宣教处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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