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2日上午,重庆市民发现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内一处水池里的观赏鱼一夜之间突然大量死亡。这些观赏鱼主要是锦鲤等品种,被捞出来的死鱼装了整整三十多个编织袋,现场视频显示,满池的观赏鱼肚子朝上,工作人员正在用渔网进行打捞。

接警后,江北警方已介入处理,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会同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提取了死亡鱼体样本及鱼塘水质样本送检,并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观音桥街道办工作人员答复称已对池水进行换水作业,并对死鱼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街道办工作人员初步判断死鱼原因可能是中毒,但具体结论还需等待检测结果。



有网友和市民猜测可能是有人恶意投毒,导致观赏鱼大量死亡,也有网友猜测是不是加氧设备出现故障,导致大量死亡?一位站在池边的中年市民皱着眉头说:“我昨晚9点多经过这里,鱼还活得好好的,怎么就一夜之间全没了?这要不是投毒,真想不到别的原因了,”这种猜测迅速在周围人群中引起了共鸣,不少人点头附和,"万一是有人不怀好意呢?



2025年1月13日,据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消息称:已查明,该起事件系该公园一游乐项目经营者李某(男48岁)所为。

经查,因观赏鱼池经营人在该公园内开设有与李某同类的游乐项目,且收益较其更好,李某遂心生不满,于11日19时40分许,将家中用剩的蔬菜杀虫剂倒入鱼池,致大量观赏鱼死亡。目前,李某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李某可能承担哪些责任呢?

就相关问题我们咨询了一下律师

直接责任人:李某

李某作为直接行为人,因心生不满,故意将蔬菜杀虫剂倒入鱼池,导致大量观赏鱼死亡。其行为已涉嫌违法,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根据律师的分析,李某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

若情节严重,他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同时,他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行为给观赏鱼池经营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可能涉及的间接责任人

公园管理方:

虽然此次事件主要由李某的个人行为导致,但公园管理方在设施维护、安全防范等方面也可能存在一定的疏忽,例如,如果公园管理方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李某的破坏行为,或者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观赏鱼池的安全,那么他们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然而,具体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需要根据公园管理方的具体行为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对于涉及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毒罪

需要从投毒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投毒罪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在此事件中,李某将蔬菜杀虫剂倒入鱼池,导致大量观赏鱼死亡。虽然其行为造成了观赏鱼的死亡,但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从报道来看,李某的行为主要是出于个人恩怨和嫉妒,针对的是特定的观赏鱼池,而非不特定的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其行为并不符合投毒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要件。

另外,投毒罪通常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在此事件中,虽然李某故意将杀虫剂倒入鱼池,但其目的并非危害公共安全,而是出于个人恩怨和嫉妒。



因此,其行为也不符合投毒罪中“主观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观赏鱼的死亡,但并不构成投毒罪,但是,其行为仍然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李某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行为给观赏鱼池经营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此举危害公共安全了吗?

欢迎评论区留言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