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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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等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来处理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而法定继承公证则是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定继承相关事实进行审查核实后,出具公证书来确认继承人的资格以及遗产的分配情况。
如果法定继承公证遗漏继承人的,对被遗漏者有效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刘某乙诉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继承纠纷案》中明确:
存在部分法定继承人未参与法定继承公证的,应当认定该法定继承公证对被遗漏人不发生效力。
法院认为,
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刘某与王某生前未订立遗嘱,因此刘某和王某留下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刘某乙作为刘某与王某的子女,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与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共同继承作为遗产的案涉房屋。2009年5月,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在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时遗漏了刘某乙。这一行为损害了刘某乙的继承权,因此该公证书对刘某乙不发生效力。
那么,被遗漏者应如何维权?
被遗漏继承人的通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一、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被遗漏的继承人在发现法定继承公证存在问题后,可以首先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要求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重新进行审查核实。
申请期限: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申请方式: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公证书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处理: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公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复查决定,包括维持公证书、撤销公证书、更正公证书或者补正公证书。
二、提起民事诉讼
若公证机构拒绝复查或者复查后未妥善解决问题,被遗漏的继承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继承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的继承人身份以及应得的遗产份额。
准备证据:收集能够证明自己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以及符合法定继承人条件的相关证据,如出生证明、收养证明、户口本、能体现扶养关系的相关材料等。
确定诉讼请求: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如确认自己的继承人身份、要求分割遗产等。
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据此,上述案例对此后的类案判决将有法定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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