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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在房产投资热潮与户籍政策诱惑交织的背景下,委托购房纠纷时有发生。本案聚焦于亲戚间因某地区购房热引发的委托购房争议,涉及高额资金往来、模糊的委托事项界定以及数年沟通无果后的权益诉求,不仅考验着亲情与法律责任的平衡,更凸显在复杂房产交易情境下,明确委托合意、固定证据的关键意义,为处理类似委托购房纠纷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例。
二、案件事实
委托购房意向缘起:
张先生与李先生系亲戚关系。2018 年中旬,李先生向张先生介绍称国家正大力开发某地区,自己能帮张先生购得最优惠房屋,还可协助解决贷款与限购问题。张先生出于对养老规划、子女落户等多重考量,在李先生的鼓动游说下,基于亲戚间信任,动了委托购房之心。
资金交付与协议签署过程:
之后,李先生告知张先生某地区暂不建商品房,但可在北京高碑店购房,且已手握优质房源,催促张先生赶紧付款。后张先生向李先生转账3 万元,转账备注 “李先生帮办购房”;同年月日,张先生又通过某银行向李先生转账577321.7 元,附言 “张先生购住房用款”,总计交付 607321.7 元。
双方签订《委托书》,张先生写明“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在河北保定市高碑店购房的相关手续,特委托李先生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排号和排单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张先生称手写部分系按李先生口述填写,后向李先生发送扫描件。
2018 年 8 月 8 日,李先生代张先生(乙方)与田先生(甲方)签订《排号单转让协议》,约定就坐落于河北省高碑店市的房屋排号单买卖达成一致,涵盖转让费协商、价格涨幅责任、开盘后更名协助等条款,双方身份证号码上均有捺印。同日,田先生出具《收款条》,确认收到张先生支付的购房排号单转让费 607321.7 元。李先生还提交田先生签订的《内部排号单》及 1 万元收据,显示意向房源单价、面积及排卡费交款人信息,但收款单位未盖章。
纠纷爆发与沟通僵局:
此后,张先生长时间未见到购房合同及相关材料,多次向李先生询问详情,李先生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张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交房款拿单马上 3 年了,还没有任何动工建房的消息。我们年纪大等不起了,也可能要出国生活。我不能买了,请你帮我处理一下退款等事宜”,后续数年持续催促退款、索要购房款去向信息,李先生或敷衍回应,或在 2022 年 5 月以 “北京疫情,到处都关闭了……” 为由推脱,之后对张先生诸多询问不再回复。
张先生还提交另外一份民事判决书,表明其姐姐也曾委托李先生购房,且已获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维权诉求。
三、案件争议焦点
张先生委托李先生的核心事项究竟是单纯取得购房排号单,还是完整的代其购房流程,这直接决定李先生受托行为是否达标,是判断李先生是否履行完委托义务的关键。
基于对委托事项的认定,若李先生未完成委托,张先生是否有权解除委托合同,以及要求李先生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涉及合同解除权行使及违约责任界定问题。
四、法律分析
从委托事项定性来看,虽《委托书》提及“办理排号和排单相关事项”,但结合前文 “委托办理河北保定市高碑店购房相关手续” 的总体授权,以及张先生高额且明确指向购房的转账备注,足以认定张先生本意是委托李先生代其购房,受让排号单只是购房流程中的一环,并非最终目的。李先生仅促成排号单转让,远未完成张先生期望的购房全流程委托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本案中,张先生自付款至今已过5 年,李先生未达成购房委托目标,张先生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又因双方系亲属且为无偿委托,李先生在购房过程中虽有行动但未实质完成任务,综合考量,其无明显过错,故张先生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但李先生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购房款。
五、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先生与李先生建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张先生委托事项为代其购房,李先生未完成委托,张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鉴于双方亲属关系及无偿委托、李先生无明显过错,对张先生利息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李先生向张先生返还购房款607321.7 元;
二、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胜诉办案心得
回顾本案全程,深感此类委托购房纠纷处理难度大、要点多,以下为关键心得:
证据整合是根基。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张先生提供的转账记录、委托书、聊天记录、判决书等繁杂证据。重点突出转账备注“购房” 关键信息,串联委托书前后文逻辑,以聊天记录还原数年沟通困境,再佐以同类案件生效判决,构建起环环相扣、指向明确的证据链,让法官一眼看清案件核心事实:张先生委托购房、李先生履约不力。
法律解读精准是关键。本案涉及委托合同多法条适用,精准定位是成败关键。紧扣民法典委托合同章节核心条款,庭审中层层剖析:先从委托事项认定入手,厘清“排号” 与 “购房” 本质区别;再论合同解除权,基于未履约事实为张先生争取解除权;最后权衡过错责任,合理说明利息诉求取舍,使法律论证严密、逻辑清晰,引导法官依我方思路判决。
本案胜诉为同类委托购房纠纷化解提供实操范例,警示委托购房需谨慎,权责约定要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