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说一个喜大普奔的新闻:



前不久在浙江杭州,有人为了寻求刺激,在一个现场近9万人的放飞气球的活动中,向空中喷射烟花,一度引起人群恐慌。

由于处置及时,现场没有造成人员受伤。经过审讯,民警得知该男子姓李,22岁,是外省籍无业人员。当天,他携带一款名为“加特林”的烟花,邀请朋友一起走到湖滨步行街跨年。为寻求刺激,博人眼球,刻意在倒计时结束后,当众燃放。

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湖滨派出所副所长高逸伦:李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我们杭州上城公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杭州的这个通报也忒坏,还“外省籍无业人员”呢。呵呵,撇清了,不是杭州人,不是浙江人,又不知是哪个省丢脸了其实是哪个省的不重要,我们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的是李某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烟花爱好者。

我说喜大普奔,是因为公安机关给烟花爱好者李某选择的罪名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聚焦人群中放加特林,符合“以危险方法”情形,即使没有造成后果也涉嫌犯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烟花爱好者李某通常情况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打底了,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惩不贷,不是喜大普奔之事?对危险行为严厉打击了,老百姓才能安居乐业,免除无端烟花鞭炮的骚扰。李某这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尚可判刑3年以上,如造成严重后果呢?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在小区里或者自家楼下燃放烟花造成人伤财损的严重后果,那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退一步说,即使未追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可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失火罪予以处罚。放烟花鞭炮造成危害的,处罚的罪名有的是,不愁罪名的,网友看几个案例:







所以千万不要以为放烟花是小事,啥也没发生,确实就是小事;发生啥事情了,就不是小事了;没被警察发现,是小事;被警察发现了,就不是小事了;没被人举报,是小事;被人举报了,就不是小事了。

尤其是在禁止燃放区,烟花碰不得,一碰,或许春节就在拘留所里过了。本律慈悲,提前给烟花爱好者们打打招呼、敲敲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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