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入职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薪资为底薪+绩效工资(绩效按月度考核标准发放)。之后,A公司将公司规章制度告知张某,其中《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连续两个月绩效考核为D,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而无任何经济补偿。

而后,张某连续两个月工作业绩考核均为D,A公司认为张某个人能力欠缺,不能胜任工作,单方面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径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在张某不能胜任工作时,A公司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在张某第一次考核为D后,A公司对此未采取任何措施如培训、指导、调岗等,在张某连续两个月考核为D后,A公司径行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当,属于违法解除。

笔者寄语

劳动者的考核成绩居于末位并不是认定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无法胜任工作的事由。退一步讲,即便居于末位的劳动者确实无法胜任该工作,用人单位亦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得仅“以末位淘汰制”为由,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