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王某与李某于2023年11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王某甲由男方抚养,探望权由双方根据情况自行协商。离婚后,李某多次要求探望王某甲,但王某及其家人不予配合,遂李某诉至法院。因探望权的实现需要双方配合,且涉及到未成年人。在开庭前,主审法官认真阅读卷宗,认为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本案更能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便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多次向双方当事人做释法工作,用柔和的方式对家长的情绪进行正确的疏导,让其深知探望孩子不仅是维系孩子和父母之间的关系,还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一种权利,最终,双方就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等达成了调解意见。

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基于对家事案件教育、修复、维护的审理原则,通过多轮调解、谈话,引导双方妥善提出探望权方案,保证了母女定期团聚,有利于弥补因家庭解体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更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刘旭萍)

来源:敦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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