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本报从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获悉,衢州巨化集团公司分布式光伏装备河道水塘光伏建设项目4·29事故已于日前查明。
据悉,2024年4月29日15时33分,位于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街道上祝村巨化集团公司分布式光伏装备河道水塘光伏建设项目上,一辆汽车起重机在吊装液压挖掘机(打桩机)至运输板车过程中,汽车起重机发生侧翻,导致正在吊装过程中的液压挖掘机(打桩机)倾覆压塌周边的工程临时工棚,侧翻的汽车起重机压坏周边小型机动车、输电线路塔等,事故造成在工程临时工棚内休息的工人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财产损失约500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项目建设单位为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项目EPC总承包单位为同景新能源科技(江山)有限公司,光伏桩基础施工单位为台州浙顺土地整治服务有限公司,吊装单位为无锡市港发搬运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南方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4年4月29日,台州浙顺巨化光伏项目光伏桩施工人员周某某要将自己液压挖掘机(打桩机)从施工现场的临时材料堆放点退场后转到南京。9时49分,周某某电话联系衢州港诚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李某,要求其安排一辆80吨的吊车前往上祝村吊装挖机到运输板车上,李某表示同意。11时12分,周某某再次电话联系李某,要求派吊车前往现场作业。因李某无大吨位吊机,随联系其表哥魏某某(无锡港发总经理、实际管理人),将本次吊装作业业务交由无锡港发,并将周某某电话和位置发送给无锡港发总经理魏某某。魏某某指派单位驾驶员袁某驾驶车牌为“苏B·PL6*6”的汽车起重机前往现场作业。双方口头约定本次吊装作业价格为1500元,未签订任何协议。袁某驾驶汽车起重机于13时30分许到达事故现场。15时33分,在吊装过程中的液压挖掘机吊运至运输板车上方准备下放过程中,汽车起重机左后支腿处地基塌陷,随即侧翻,并导致正在吊装过程中的液压挖掘机(打桩机)倾覆。倾覆的液压挖掘机前壁将工程临时工棚部分压塌并导致两名在临时工棚内休息的工人被困。最终,事故造成1死1伤。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汽车起重机左侧后方支撑腿垫板尺寸偏小、左后支腿垫板下方的地基承载力不足造成地基塌陷,汽车起重机发生侧翻,导致事故发生。
调查组还指出,无锡港发、台州浙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同景新能源未认真落实对分包单位台州浙顺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分包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隐患未及时督促消除。浙江南方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涉事液压挖掘机未能提供检测报告且合格证机型与实际不符的机械设备进场施工未能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属于危险作业的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现场吊装作业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有关人员及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无锡港发苏B·PL6*6的汽车起重机驾驶员袁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锡港发总经理魏某某、台州浙顺实际控制人陈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同景新能源巨化光伏项目项目经理毛某某、现场负责人钱某某,对本单位未履行对分包单位台州浙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柯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法查处。
无锡港发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台州浙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均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同景新能源,建议由柯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法查处。
同时,调查组建议给予台州浙顺巨化光伏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王某、台州浙顺涉事液压挖掘机(打桩机)驾驶员周某某内部处理;给予浙江南方、巨化工程公司内部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张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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