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人: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福州海狸家口腔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使用无生产资质的矫治器”案件的工作人员

举报事项: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福州海狸家口腔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使用无资质、无合格证文件的定制式矫治器”举报案件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拒绝向举报人出具不予立案决定文书,剥夺举报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2.利用不明身份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举报结果,拒绝提供姓名及工作证号,违反执法公开原则;

事实与理由:

一、拒绝提供不予立案决定文书,剥夺举报人救济权利
举报人针对“福州海狸家口腔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使用无资质、无合格证文件的定制式矫治器”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举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拒绝向举报人提供书面决定文书,仅以电话形式告知举报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举报人需基于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不予立案文书是必要的基础材料。被举报人拒绝出具文书,直接剥夺了举报人的复议和诉讼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利用不明身份的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结果,拒绝提供身份信息
2024年11月22日,一名不明身份的男性工作人员通过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电话(0591-63185181)联系举报人,告知举报结果。举报人要求对方提供姓名及工作证号,但遭到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主动表明身份,接受公众监督。该工作人员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影响执法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涉嫌违反执法规范。

1.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方式告知救济途径
在电话中,该工作人员告知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录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或诉讼需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被举报人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方式告知救济途径,实际上剥夺了举报人的合法救济权利。

2.涉嫌包庇违法行为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拒绝提供不予立案决定文书,可能是为了掩盖“福州海狸家口腔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使用无资质、无合格证文件的定制式矫治器”的违法事实,涉嫌包庇企业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请求事项:

1.要求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向举报人提供“不予立案决定书”,以保障举报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2.请求上级部门对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不作为、包庇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督促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福州海狸家口腔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使用无资质、无合格证文件的定制式矫治器”一案进行全面核查,查清事实并依法处理。

4.对拒绝提供姓名及工作证号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确保执法过程公开透明,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备注:目前确认海狸家口腔经营使用的隐形牙套是深创义齿无证违法生产的,对于海狸家口腔非法生产隐形牙套的违法,还要进一步举报。

以下是我维权目前的一些进展:

海狸家口腔除了经营使用无证牙套给我们的孩子外,还存在其他的一系列违法行为,经市场局、卫健局、环境局认定违法事实,并予以行政处罚。

海狸家口腔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的统计表如下:



据公开信息查询,海狸家口腔违法行为还有其他的系列违法行为。

(最终情况以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为准)。

来源:信用中国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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