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节选自刘忠:《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作者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全国法院系统于2014年开始启动法官员额制改革,目的之一是消解法院编制膨胀,其二更在于对法院人员构成进行再分类。

2017年7月,占最高人民法院全院编制总数的27.8%,共367名员额法官产生。以此为标志,员额制改革在全国基本完成。

一、员额制之前中央政法编制被抽空

1978年后,决策层逐渐将大量原由计划体制内的同一上级、单位、街道社队负责解决的经济、社会问题都纳入法律之治,相应匹配措施是增加法院等机关的人员编制。

继农村改革之后,1984年开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共中央相应部署“调整干部结构”,要求从各单位抽调干部,充实加强政法等部门。

经过九次大规模增编,法院编制从1978年5.9万人,到2007年增加到33.9万人,扩展了5.7倍。

对此,中共中央主要采用两种机制进行管控。(1)1982年中共中央将法院等政法四机关的编制从国家行政总编制中划出来,设为中央政法编制,进行单列。历次给各政法机关增编补员时,都明确具体数额和所给的政法机关。在层级上,排除了地、市、县区一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 (2)1988年设立国家编制委员会,1991年改为中央编制委员会。2018年之前编委主任都由总理担任,编办主任为正部长级。即使县区基层法院的增编补员,由中央编办主管。

这一机制在1992年之后被撬动。随着市场化方向的加深,商业、物资批发流通领域的国企,以及计划经济年代管理经济的大量机构,迅速弱化或被撤销。在地方上,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成为热门,法院又很快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成为炙手可热的部门。有特殊门路的人员,安排子女亲属进入公检法机关,尤其是法院,需求持续旺盛。

要进入法院,在当时,主要有四个途径:干部调入、公开向社会招考、军转干部和学生分配。这一时期,进入法院最便捷的方式是学生分配。按照最高院1985年的规定,“把吸收干部由调配制改为招考制,进人一律通过考试录取”,但是分配的大学毕业生、研究生除外。所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分配入法院被视为是“直通车”。1999年高校开始大规模扩招,继而研究生扩招之后,各层次的学历大坝渐次被冲垮。通过不断提高普通高校毕业学历这一壁垒,作为管控进入法院的模式近乎崩解。

1983年邓小平与刘复之“七•一九”北戴河谈话后,全国部署严打。其间,彭真就严打中人员不够等问题致信中央政法委书记陈丕显:“须请各级党委立即从机关、企事业单位抽调大批干部,协助公、检、法各部门抓好这项工作。”严打期间,法院借调了大批临时人员,以书记员名义参与办案。由于1983年启动的严打,分为三个战役,历时三年,政法机关被允许有大批临时人员的印象,逐渐在决策层和社会公众心目中沉淀。这即为法院合法聘用临时人员的历史端口。

通过合同制聘用的书记员、法警和事业编制人员,潜含的增加法官编制,导致法官编制隐蔽膨胀。以首善之区北京市的数字可窥一斑。按时任北京高院院长慕平公开的数据:北京法院政法行政编制6303人,其中具有法官职称4168人,占66%;另有事业编426人,与法官比例为10∶1;聘用制人员1900人,与法官比例为10∶4.5。

二、干部、工人区分被消解

为绕开中央政法编制管控,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权对助审员进行的微妙改动,将干部制度也实际松动。

将人员区分为干部和工人,是列宁主义政党的基本内部治理方式之一。在革命渐远的常规化时代,干部身份的获取主要是三种方式:(1)通过中考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或通过高考考入中专、大专、本科学校;(2)各级政府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录用干部;(3)当兵入伍,在部队提干,担任排长以上军官。军官和地方干部都是国家干部,只是工作的专业领域不同,所以从部队到地方名为“转业”。

干部与工人的区分,是一种人员身份的区分类别,与是否在工厂工作无关,也不意味着干部就是科长、处长。直观的形式标准为是否纳入国家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序列管理。

这界定了以下三种情形:(1)非国家录用干部身份者,不管在党委、政府机关,还是在法院、检察院工作,身份类别都是“工人”;(2)一个排长以上军转干部、中专以上毕业的学生,即使分配至工厂车间内从事一线生产,但是在人事管理序列内的身份是“干部”,而不是工人;(3)具有“干部”名义的人,比如担任法官或机关、医院的科长、主任,如果未经人事部门正式批准为录用干部,在人事管理体制内仍然是工人,此即谓“以工代干”。

20世纪90年代之前法院进人的基本模式是:助审员和法警资格获取,通过干部身份控制;干部身份获取,靠考试控制。但是,各级法院都实际有一定比例的工人,原因有两个。其一,各级法院都有一些事务性工作,如警车司机、文印人员等。这些岗位的客观需求,导致各级法院与党政机关一样,都保有一些工人编制。其二,法院有一个历史遗留的“以工代干”问题。1983年以前旧有的以工代干人员,承认和接受,只是不再扩大。

中央政法编制被抽空及“干部—工人”制度被消解,是法院人数激增更隐蔽的原因。如何建立优良的法官准入和管理制度,即成为司法改革的中心议程之一。

三、促动职位分类的内部紧张关系

在法院,始终未能如医院一样,建立严格的人员分类壁垒和不同的职务晋升序列。在审判序列和非审判的政务序列之间,一直可以自由切换。原因在于,首先,裁决烟火人间俗世纷争的法学,知识门槛较低,远未如脑科、心脏科外科大夫与护士之间知识技能要求差距之大。

此外,是法院有意为之,因为更多非审判序列的职务,有利于法院实现晋升激励。如刑一庭副庭长转任办公室主任,民二庭副庭长转任行政装备处处长,是中层副职升正职,也为下派到下一级法院任院长提供了平台。

所以,虽早在2001年,修正《法官法》时即规定制定了法院“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该条十几年未被执行。原因不在于外部,而在于与法院自身的利益抵触。

晚近办公技术的跃进式变革对法院工作效率的提高,将法院编制的冗赘问题凸显出来。计算机、互联网、扫描仪、语音识别文字转换软件等,在办公中的应用,大幅节省了文书起草、传递所发生的过程时间,对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使得继续以“一双手、一支笔、一张纸”的手工时代决定的办案速率,作为维持法院编制根据的主张,极难再成立。

四、作为员额制改革关节点的审判辅助人员

员额制改革,其核心内容有二:(1)减缩法官数量,确定新的法官比例为整个中央政法编制人数的39%;(2)建立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人员三个序列,三个序列平行。

员额制前,全国有211990法官,2017年7月各级法院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后,共遴选出员额法官120138人,实际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2.8%,近9万人未入额。

时下,已经可查知员额制改革的积极结果有三。(1)逆转了法院四十年编制持续上扬的进程,消解了具有独立办案资格法官冗赘所造成的一些积弊。(2)通过员额制这样一个新名义,将1982年中央政法编制建立和1983年法院组织法的原旨含义,进行了重申,将法官序列的人员比例固定化。(3)法院内部历来有业务口和综合口之分,员额制将三个口子的转换通道(试图)塞住,行政人员与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今后各走各的序列,不能转换。

从法院利益角度看,(1)院长、副院长和党组成员以及中层干部,除少数之外,基本进入员额,法院内最有话语权阶层的利益得到固化;(2)方向向下纵向续加审判辅助人员,较之此前平行裂变,法院中高层人员既有利益份额被稀释的忧虑消散。

最高院早在“一五纲要”中即提出对法官助理和取消助审员进行试点。“二五纲要”要求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逐步建立法官助理制度。2015年“四五纲要”将之全面铺开,要求“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合同制法官助理、聘任制书记员的方式,重塑了法院内部构造,改变了中国的机关内部治理方式。

目前,法官助理部分是临时聘用人员,少部分是原来的助审员退身转为“员外”,或新考入的毕业生。但政法编制内的“员外”,只是过渡期的临时安排,它系出于决策层对法院的照顾。

相较于此前的党政机关改革,员额制改革极为温和。对比1998年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改革,采用的是“拆庙赶方丈”方式,向机关之外分流50%。此次未入额的原中央政法编制内法官,依然保留身份。新员额名单下达,或递补员额,都从“员外”中递补,2018年11月最高院第二批入额40人,即为原法官助理。这是旧人旧办法,员额制之后新招募的法官助理则为新人新办法。那么,待编制内“员外”化解完,如何解决法官的初始进入?这关涉到干部选任制度的基础问题。

在分类构成上,组织法对于法院内部的干部构成,依然是按照时序考察、逐级晋升,大致的晋升序列是: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委会委员、庭长→下级法院院长→专委党组成员、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院长。

员额制之前,一个初进入法院的学生、转业干部,多先从书记员做起,一段时间以后转为助审员,接序晋升。这其中的关节点是助审员。因为任何人员分类设置,在进入某一个人员序列后,即只是一个循资历、业绩等因素而正常晋升的过程,最重要的节点是在初始边界上设定的人员壁垒。1995年、2002年《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从助审员起算,基层法院初任助审员为五级法官。作为制度节点的助审员被取消后,法官的初始进入成为议题中心。

经年来,部分研究认为法院“案多人少”、法官“5+2”“白+黑”,导致法官大规模流失,因此必须提高法官待遇。但是,一次次减负增薪,都是落在法官身上工作负担一次一次增加,却是落在临时聘用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肩上

时下,员额法官薪资大大超出同级党政干部,工作负担却大为减轻。作为临时聘用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不是公务员,不在行政编制内,更不在中央政法编制内,收入微薄,作为编外人员依附于人,地位不高,做各种杂务。在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上,始终不高。

五、隐蔽的科层

在中国法院,因人员数量多,需分层治理。传统法院管理方式下,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普通审判员—助审员—书记员,上下虽有命令服从关系,只是基于群体管理所生发的一种内部层级梯次。由于所有人员都是中央政法编制内的国家干部,在人员资格上,彼此是“只有分工不同,并无高低贵贱之分”的“同事关系”。下对上,有相当的反向制约关系,具体表现如下。

(1)按照干部选任规定,庭长要向全庭述职,普通干部对于庭长进行评议,如果庭长做事严重不公,派驻纪检监察组和政治部收回的无记名测评表上,评议差,在提拔时,“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2)一个审判庭是一个党支部,庭长担任党支部书记,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许多事务要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副庭长、审判员、助审员、书记员,如果是法院正式政法编制的党员,都平等参加党支部会议,有表决权。在无记名投票和接受党委组织部、本院政治部干部考察谈话、征求意见时,敢于表态、发声。

(3)书记员,作为国家干部,是纳入中央政法编制的公务员,统一分配或招录进入法院,非基于庭长、审判员的个人雇佣,更不是某个法官的附庸。

(4)审判庭内人员关系并非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对正式中央政法编制身份的书记员、助审员而言,他们心里清楚,自己随时间推移会一步步在台阶上晋升,一定会晋升到助审员、审判员,有足够实力并十分优秀,还会担任庭长、副院长。而老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基于各种考虑,多会对年轻书记员、助审员保持一种同志式尊敬和“政治爱护”。


(5)从普通干部、书记员职务,晋升到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往往在多个部门之间转换,在多个庭室岗位历练。究竟到哪一个庭室工作,主要由党组、政治部决定。提任助审员、审判员,由法院党组决定,书记员与任何一个法官、审判长都没有人身依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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